一、监管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汇结算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2.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
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08]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通知《关于启动商业信用登记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功能相关问题的交流》(汇总发[2008]195号)
6.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II。申请材料(一)批准企业调整货物预付款基本比例的申请:1.调整出口预付款比例的业务申请表及函前三年企业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主要条款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如贸易结算方式、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可等相关说明材料,etc
(二)企业临时预收外汇确认申请:
1.出口付款临时预收外汇业务申请表及核销申请
2.临时预收外汇原因说明材料
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及预付款和外汇收据
4.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III.办理机关
由当地外汇局办理
4.2进口延期付款基本比例的调整,申请确认延期付款金额(债务)
I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实施有关问题》(汇发[2008]30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综合司发布的《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系统(延期支付部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的通知》(汇总发[2008]15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登记管理的通知货物贸易项下债务(汇总发[2008]7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的通知(汇总发[2009]36号)
申请材料
(一)批准企业调整延期支付基本比例的申请:
1.书面申请(进口延期支付批准业务申请表及申请函)
<2.企业进口付汇(含延期支付)前三年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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