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的一些纠纷的认定
地役权的一些纠纷的认定主要是看纠纷是否围绕地役权展开的,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二、地役权的属性
1.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2.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而实践中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都可能发生分割,因此为了确保地役权的宗旨能够实现,法律上有必要规定地役权不因为抑或需役地的分割而有所变化。
三、地役权的设立是怎样的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不过,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地役权合同成立并生效,地役权设立有效。
2.地役权合同生效之时,地役权设立。
3.未办理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含义是:
(1)在地役权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地役权人有权对抗供役地权利人和恶意第三人;
(2)在地役权没有登记的情况下,如果供役地被转让,或者在供役地上设立了其他权利,并且供役地的受让人或后设立的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不动产上已经设立了地役权,那么地役权人就不能以其地役权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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