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15个年头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中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本法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很好地维护和完善我国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它的不足之处亟待完善。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弊端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3年来取得了突出的成效。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十分猖獗的仿冒装潢、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垄断等一度让企业和老百姓非常头痛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后这些问题得到了很大缓解。有的得到了根本性的缓解。可以说它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规范市场竞争起到了其他任何法都起不到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体系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暴露出来有的表现还很突出。所以现在看来这部法律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定性不准确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不完善、定性不正确:执法范围过窄、执法手段不足:法律责任欠缺等。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初制订的有些内容已不能跟上时代的需要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一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很显然.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是”经营者”。这样的规定不仅与其后的规定相冲突.而且也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如该法第七条是对滥用权力的禁止,它针对的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权经商、地区封锁、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而政府本非本法所称的经营者。再如该法第十条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依此条规定.权利人及侵权人均必须为经营者。但在实际中.相当多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经营者(侵权人则多数情况下确系经营者)。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仅仅”给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方能获得赔偿。这对许多非经营的科研人员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而有关国际组织的”法条”与协议中,对受保护商业秘密的的要件均只提到”不为公众知悉、有商业价值及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三个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之外.还提出了具有实用性。由于有了这一项额外的条件.一切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的开发资料.如被人不经许可拿走是受不到该法保护的。在实践中,理论研究阶段”可能与实际应用阶段只有一步之遥.而前一阶段可能花的时间,精力与资金更多。相对专利法来说.专利要求实用性”是一种强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给予一种弱保护。序以要求其具有”实用性显得有点过份。可见.明确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应是在修改该法时予以关注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二、结合社会发展实际纠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合理的认定。重新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的弊端.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缺陷我们知道.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fB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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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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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X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方法有几种?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9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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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反不正当竞争商业机密是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04现有刑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已远不能适应鼓励创新及保护创新成果的需要了。1、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权利人及侵权人均被定位为“经营者”,而相当多合法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并非经营者(侵权人则多数情况下确系经营者)。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仅仅“给经营者造成损害”,方能获赔偿。这对许多非经营的科研人员可能很不公平。不难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示范法条”虽然其他条款均与“企业”相关联,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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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是哪些样的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1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开阔思路,可供市场竞争主体——公司、企业等经营管理人员等作为案头的竞争指南,可供法律、经济、管理等学科的学生以及广大的法律爱好者研习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使用。 作者简介 倪振峰(1952-),男,上海崇明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教委经济法重点学科带头人。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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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与发展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发展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21、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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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法到底要如何完善呢?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121在法律条例中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一般性条款,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2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机构:设立公平竞争执法机构,并赋予这些执法机构较为宽泛的调查权、强制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准司法权。3加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