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什么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0:23:48 484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社会保障措施的立法模式及主要立法内容

关于立法模式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现妇女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可以有两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立法模式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各章中分别规定维护妇女权益的各类社会保障措施,例如,在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一章中规定对妇女生育权的生育保险措施;在妇女的劳动权益一章中规定对妇女的就业和再就业的职业培训,对妇女失业后给予适当的生活帮助;在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一章中规定对妇女的教育措施。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法律措施操作性强,不足之处是社会保障措施分散。

第二种立法模式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独立设置社会保障措施一章,较全面、系统地规定实现妇女权益的社会保障措施。这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突出社会保障措施的鲜明特色,强化社会保障措施在实现妇女权益过程中的特有功能。笔者建议采用第二种立法模式。

关于立法内容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现妇女权益的保障措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在社会保险方面:

1、《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明确规定:妇女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产等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帮助和相应补偿。用人单位和妇女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法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妇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强制用人单位限期缴纳。妇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足额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金的,妇女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

2、为弥补社会保险的不足,《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妇女劳动者建立补充商业保险。对为妇女劳动者建立补充商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国家适当减少该用人单位的税收数额。

3、针对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过窄的现象,《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妇女劳动者无论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的职工,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佣劳动者,都应纳入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逐步为农村妇女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

4、为解决某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妇女劳动者提前退休的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妇女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宣布已办理的提前退休手续无效,并对有关用人单位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5、为解决妇女劳动者患女性特殊生理疾病的医疗负担,《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规定:妇女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的必要的妇科用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6、针对失业保险条例中的缺陷,《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妇女劳动者因本人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又得不到岗位更换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失业保险金。待其恢复健康后,用人单位应按原劳动合同给予安排工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当地的劳动保险部门应当对她们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费用从当地财政收入中支出。

7、针对工伤保险法规定的缺陷,《妇女权益保障法》应规定:妇女劳动者在发生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的情形而引起中止妊娠或失去生育能力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为鼓励用人单位为妇女劳动者建立生育保险,减少用人单位负担,针对生育保险法规中的不足,《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国家鼓励为妇女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缴费数额的10倍,免征各种税金。

在对妇女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及社会互助制度方面:

1、针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缺陷,《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无扶养能力的农村妇女在吃、穿、住、医等方面给予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基本生活物质保障。对其中应当接受义务教育者,还应当为其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针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不足,妇女权益保险法》应当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妇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物质保障。同时,还应为其中有劳动能力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对患病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未成年人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

3、为保障残疾妇女的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应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地方财政收入中拨出专款用于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的残疾妇女的救济和补助。

4、针对社会互助领域的空白,《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建立社会互助基金会,为贫困地区和灾区的妇女提供物质生活帮助。对提供捐助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减免其缴税义务。

在社会优抚安置方面:

1、为保障军人配偶特别是妇女的生活,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不足,《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服兵役的现役军人家属应当提供不低于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的物质保障。

2、为解决军人退出现役后与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生活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官,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到配偶常住户籍所在地、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籍所在地安置。

应当指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的影响,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规定实现妇女权益社会保障措施时,仍然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原则,尽最大可能把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写入该法,为21世纪中国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有效的法律机制。

注释:

[1]《妇女和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全书》,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第1版,第1165页。

[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汇编》,中国妇女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6页。

[3]《九届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7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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