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6:50:44 66 人看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理事会。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理第三章备案第四章协调第五章奖惩第六章附则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则维护投资者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法律咨询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履行投资者职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的百万元

(2)中央企业为当事人,经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

(3)可能引发群体诉讼或系列诉讼

(4)涉及投资者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处理、记录和协调重大法律纠纷

第五条中央企业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加强重大法律纠纷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六条中央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时,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重大法律纠纷的发生。中央企业负责人应当听取企业法律顾问关于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第二章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第八条中央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按照分工组织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负责人负责相关业务,由企业法务机关负责实施,第九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代理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建立健全合法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制度,加强合法中介机构选聘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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