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时间司法解释是什么?
犯罪时间是犯罪成立的时间。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时间内实施的。一般情况下,犯罪时间对犯罪的成立并无影响,但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犯罪时间则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如中国刑法第129条、第130条规定的“禁渔期”、“禁猎期”,即是构成非法捕捞罪和非法狩猎罪的必要要件。同时,犯罪时间对于计算追诉时效、正确适用法律有重要意义。
犯罪时间是构成犯罪的时间要件。犯罪的时间在某些情况下是定罪的根据。这里的某些情况,是刑法规定行为只有发生在一定的时间才能构成犯罪的场合。例如,我国《刑法》第434条规定:“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对于战时自伤罪来说,战时这一特定时间就成为该罪构成要件。
刑法学中的犯罪时间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时间的意义有所不同。刑法学中的犯罪时间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之一;而犯罪学则主要是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研究犯罪时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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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罚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刑罚的裁量也必须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所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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