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后,应当采用何种标准和标准来确定其法律责任。归责原则作为合同责任制度的核心法律规范,确定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明内容、免责事由、损害赔偿范围等。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也是仲裁和司法机关的判断依据,但同时也是贯穿整个合同责任体系并在具体责任规范中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标准。归责原则可分为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过错在责任构成中的重要性,并将行为人的过错与其责任的存在和大小联系起来;严格责任原则奉行客观归责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法律都应当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民事合同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学者们认为,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原则上已经从过错责任原则转变为严格责任原则。平等是民事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对违约赔偿归责原则的适用也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一原则要求民事合同双方在承担违约责任时应遵循相同的归责原则,不应享受任何优惠待遇或遭受任何歧视
劳动合同违约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分歧:过错责任理论。即主观过错是违约赔偿的必要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违约、守约方损失、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违约方才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格责任理论。该理论认为,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应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违约行为有三个要件,即守约方的损失和因果关系,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明显支配性和依从性的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有着很大的不同,这必然使劳动法的概念和性质不同于民法,也决定了同一归责原则难以有适用的空间和空间。因此,尽管过错责任理论和严格责任理论各有其原因,但它们不能像民事合同一样毫无区别地适用于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的本质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要求区分不同的情形,对劳动关系双方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劳动者违约时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当雇主违约时,应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作者主张这样做的原因是:
1。对劳动合同当事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
对劳动者的优先保护是学者们公认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不平衡和劳动关系双方的实质性不平等地位,形成了劳资双方明显的实力格局。经济强者有能力支配弱者。在其自身的影响范围内,雇主凭借其独立的管理权,决定工人职位的升降、薪酬水平,甚至工作的得失,这现实地影响着工人的生活和命运,工人成为一个相对脆弱和弱势的社会群体。这种模式无疑是历史上雇主残酷剥削雇员、劳动关系加剧和工人持续斗争的根本原因。它也是劳动法兴起并独立于民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劳动法》诞生之初起,保护劳动、遏制强者、扶助弱者就是劳动法自身的责任。《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人格的实现是现代劳动法的神圣使命”
作为规范劳动关系的一般规则,劳动法优先保护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劳动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劳动合同违约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它也应该受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和指导。因此,对劳动合同双方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完全符合《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现代劳动法的立法理念,突出基本原则在劳动立法中的权威地位和统领作用。物质利益的差异是对劳动合同当事人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根本原因
在劳动关系中,双方无疑都有各自具体的物质利益追求,但两者之间物质利益的性质和意义是完全不同的。用人单位的物质利益是企业利益,劳动者的物质利益体现为一种生存利益;用人单位物质利益的实质是资本收益,资本收益是纯粹的经济利益,劳动者物质利益是劳动力付出的回报,是生存和发展的物质保障。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生存利益是一切利益的基础,高于一切利益。双方物质利益的差异直接影响到法律保护的力度。毫无疑问,当工人的生存利益与雇主的经营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工人的生存利益,为他们提供更加周到和有力的保护。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正好满足不同层次利益法律保护的特殊需要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的轻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守约方有义务证明违约方的过错,举证责任较重;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守约方不承担该责任,其举证责任相对较轻。因此,对劳动者适用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适用严格责任,实际上是使用人单位承担比劳动者更重的举证责任,从而提高劳动者生存利益的安全系数。插补原则决定了豁免的理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违约方可以免除责任;在严格责任制度下,违约方要想免除责任,必须证明存在免除责任的法律理由。因此,对工人适用过错责任,对雇主适用严格责任,意味着法律为工人提供了更宽松的豁免条件和更多的豁免机会。归责原则也决定了实现损害救济的难度。在工人违约的情况下,雇主由于其沉重的举证责任和工人的无过错辩护而增加了索赔的难度;在业主违约的情况下,由于举证责任较轻,且缺乏业主的辩护,因此败诉的可能性降低。因此,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不仅阻碍了用人单位私欲的轻易实现,而且为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搭建了更强的保护屏障。3.如果对劳动合同双方适用相同的归责原则,必然会导致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在民法史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归责制度,历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原则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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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赔偿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或金钱替代物。如果遇到了合同违约赔偿的问题,首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在处理合同违约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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