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2 09:35:42 226 人看过

缔约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形;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3.法律规定的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的甚至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难把握。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的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但该原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损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则应限于缔约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

3.有因果关系,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对方造成的,即使有损失对方也不承担责任。

4.因一方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其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由缔约过失方来承担。

5.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考虑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部分,但应严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费用。

6.原则上精神损失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责任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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