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具备竣工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安全标准,如符合房屋及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等验收标准的;(3)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施工要求有合同约定内容的;有经有关部门审查的完整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档案图纸;
(4)有建筑材料、设备和外购配件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检测报告;
(5)有经检验合格或优良的质量证明书,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
(6)有工程施工指令(7)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相关手续。
交付的房屋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因此,该商品房验收合格后唯一有效的合法证明文件就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未按合同和法律规定取得并出示待交付房屋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买受人有权拒收该房屋,逾期交付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如下:
(1)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标准
地基、主体结构、消防设施、人防工程、电梯、燃气管道、水电等。住宅小区内的智能化系统及其他配套设施、住宅道路、绿化、配电房等室外工程均为住宅小区的分项目,此外还有基础、专业结构、消防、燃气等专业资质的人员和单位。电梯、防雷、智能建筑等参加验收,对建设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和结论。(2)竣工验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专门制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明确了组织形式,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内容和过程根据指令、实施标准和质量监督报告的要求,我国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规定。
(3)建设工程必须完成法律法规要求的验收内容和要求,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时必须遵守上述强制性规定,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如果合同中有任何冲突,也是无效的。
除上述法定交货条件外,还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条件。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开发商应在满足交房条件后,通知购房人按约定方式接管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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