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公司法在执行中的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1:03:42 147 人看过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这是该法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我国立法机关的第三次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机制,进一步细化了股份转让的执行程序。公司法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其具体制度的修订将直接影响民事执行相关制度的适用。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

此次公司法的修订,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修改了注册资本的概念。将注册资本界定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允许股东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出资方式的扩大。除原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还允许以其他能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的这一修订,对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条(即基于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如何判断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有着直接影响:在时间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为准。凡股东在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时间内缴清认缴的出资,即视为出资到位。在内容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以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的证明为准。但在具体形式要件上还应结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判断,即对货币出资的,审查其是否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审查其财产权是否已经转移到公司名下。

二、公司分立制度的变化

根据《执行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时,与公司法有关的主要有:

一是如何判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程序是否合法。按照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法定的分立程序是:

(1)由股东会以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分立决议(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其分立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原规定要求在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3)按照分立协议对公司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4)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销或开业登记。

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分立程序合法的,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这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但书中也有明确规定,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从其约定。

三是分立程序不合法,《执行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效力位阶上分析,执行程序中应当适用公司法。

三、公司形式的变化

此次公司法修订,在借鉴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单一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又建立了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一方面,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采法定资本制,要求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另一方面,对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的这一修订,涉及到《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的适用(即基于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履行能力而对业主的追加问题):其一,不能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界定在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范围内。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主要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股东虽只有一个,但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仍坚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其二,执行程序中能否适用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也就是说,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时,人民法院可否在执行程序中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要求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据此适用《执行规定》第七十六条。根据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原则,此类涉及实体权利义务承担问题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由此也就排除了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适用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同样,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执行程序中亦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而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

四、股权转让制度的变化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此次公司法修订中专门规定了执行程序中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即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与《执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十四条之间存在冲突。根据前述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股权时,需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才能采取变价措施,并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由此,从效力位阶上,执行程序中仍应适用公司法。当然,在适用公司法的前提下,仍可按照《拍卖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拍卖5日前通知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于拍卖日到场参与拍卖。

唐学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3: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非货币出资在公司法修订中的问题分析
    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一)依法履行评估作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交付使用。由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必然要涉及到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及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时办理权属以及交付使用的问题,否则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二)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法修订了哪些内容?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其他。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2023-07-08
    268人看过
  • 公司法修改前实施的虚报注册资本能否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
    根据刑法规定,刑法在溯及力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修改后的公司法降低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缴纳数额,对于行为人来说属于轻法,因此应当适用新公司法来判断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罪。通过这三个大方面的介绍,大家对“新公司法虚假出资”有了一定了解。不管如何,新公司法的颁布能够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其中的修改还包括着很多方面,影响范围还有很多。一、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包含哪些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主要有六大方面的权力,分别是投资经营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审批权、增减注册资本等的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控制和管理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来说,股东会决议体现了其对公司所拥有的权力。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一项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从开会流程到
    2023-03-08
    451人看过
  • 公司法修订后与原公司法有何不同?
    一、“白手起家”成现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按照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就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该工作人员介绍,新《公司法》对于那些手里有项目,但没多少钱,又需要一个公司作为对外合作载体的创业者来说,门槛极大地降低了。以后,人人都可能拥有公司。二、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
    2023-06-23
    186人看过
  • 拘传措施在民事执行中的适用
    拘传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是指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而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拘传是人民法院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即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特殊传讯方法,人民法院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的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在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工作中,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申报财产、躲、逃,或有财产故意不向执行法院提供,有的甚至抗拒提供。申请人也缺乏对执行机构的有力配合,把一切责任都推给法院。执行环境也不尽人意,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扰十分严重,给执行工作带来困境,有的行政部门领导、法人代表、
    2023-06-11
    427人看过
  • 新公司法修订背后的政策走向
    “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坚持‘积极又谨慎’的原则,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分情况作了如下处理:对于实践证明属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急需解决的问题,修订草案积极对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意见比较一致、实践又需要、修改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意见,修订草案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一些从长远看还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接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的精神,这次没有作修改;对于有关方面争议比较大的一些问题,我们考虑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这次也未作修改。”一、房屋征收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决策民主的原则: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听
    2023-06-24
    347人看过
  • 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中的适用与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其股权转让征得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公司股权转让交什么税有关的法律规定《税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
    2023-07-03
    186人看过
  • 交通事故责任险在执行中的适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金的性质根据其是否具有强制性而有所区别;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保险金也应当适用不同的程序。■如果受害人未将交强险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则可以将保险金视为侵权人对保险人所享有的到期债权,适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程序予以执行。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称《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在2006年10月1日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此外,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投保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同时选择投保其他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称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共同构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也为人民法院执行此类案件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
    2023-06-05
    92人看过
  • 法院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裁定的生效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
    2023-06-11
    167人看过
  • 公司法修订后的出资期限是多久
    一、公司法修订后的出资期限是多久?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二、公司法对各种出资方式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
    2023-05-02
    290人看过
  • 适时修订信托法
    公益信托
    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施行。《信托法》的颁行和实施,健全了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了信托制度,创新了我国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制度,促进了以信托公司为主体的营业信托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截至2012年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了7.47万亿元人民币,信托业的资产规模已经超过了保险业,成为继银行业之后的第二大金融部门,信托制度和观念也逐渐为公众了解和认同。《信托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业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优秀管理者、实体经济的坚定支持者和社会事业的新生促进者。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三年间,信托公司分别为受益人创造了4.63%、4.30%和6.33%的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实际分配的投资收益总额高达2932亿元,树立了社会财富优秀管理者的形象。2012年,在促进社会福利制度方面,信托公司管理的企业年金信托规模为77.05亿元;在
    2023-06-07
    27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本次修订中做了哪些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内容是:1、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变更具体内容有哪些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
    2023-07-14
    166人看过
  • 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申请支付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支付令的债权必须是债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而不能是未届债的履行期限的债权。但对于债的履行期限已满而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申请支付令在实践中存在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申请,即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只能从形式上审查,只要债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就符合受理条件,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断、中止的情形不属于形式审查的范围。如果债务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支付令之后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可以生效并执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支付令申请时,应当审查债权人所申请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受理。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申请支付令。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权利就失去了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有时间限制
    2023-06-05
    238人看过
  • 新《公司法》修订的指导思想
    1993年《公司法》立法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着较为浓重的政府管制色彩,而且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秩序较为混乱,皮包公司泛滥。基于这种立法背景,《公司法》在制度安排上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而设计的。体现为强制性规范过多,既没有给予公司以足够的自治空间,也没有给予股东以充分的自由,因而限制和束缚了公司、股东的行动自由。这种制度安排对促进建立规范的社会经济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直接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其阻碍经济自由发展的缺陷日益显现。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进行的。这就决定了要通过对公司法体系的修正和完善,构建一个有利的制度平台,广泛吸引社会直接投资,促使其积极参与到全球范围内日益激烈的资本竞争当中。能否在全球资本竞争中取得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优势地位,关键在于一个国家的企
    2023-06-09
    414人看过
  • 公司法的最新修订年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订。现行版本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公司法修订了哪些内容?最新公司法修改内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其他。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2023-07-07
    457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如何在执行中进行适用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就是指构成滥用公司法人格之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资格问题。一方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即公司股东;另一方面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当事人。关于前者,即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必须明确的是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且是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要件 该要件强调的是股东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之行为。
    • 一审已判,二审在刑法修订之后的。是否适用新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9
      我国刑事司法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与“溯及既往的原则”,如果是诉讼程序中的未判决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有新法出台并生效,本着有利于被告人角度选择性适用法律。即一般是适用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刑法,只有在新刑法修改后不认为是犯罪,或新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轻的情况下,才适用新刑法。如果一审认定的罪名及刑罚量刑,在修改后的刑法规定有法定的非罪或变轻情形,则适用新修改的刑法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举例说明:首先,
    • 适用执行中止的情形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26
      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
    • 如何规定行政执行中适用的法律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25
      首先,在准备阶段,应做好计划、法规、组织、物财以及技术的准备;其次,在实施阶段,应做好执行的动员、执行的沟通与执行的协调。最后,必须由具有法定授权的主体对执行主体的行为和执行质量进行监督与控制,以保证行政目标圆满实现的管理活动。关行政执行具体是什么于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公司章程修订后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13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股份公司是资合公司,流通性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关系到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股份公司股份自由转让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外部性的问题一般是不能通过章程予以变更的。如果公司章程要通过章程对无记名股票转让附加限制条件,就是对股份公司基本制度的根本破坏,就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大侵害。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公司法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属于强制性规定,是不能通过公司章程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