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缺失成因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14:03 113 人看过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规定不够完善

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性规定。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做了些原则性规定,但其中仍然不够完善,诸多规定流于形式,难以执行。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于该条款没有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落实。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和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内部家庭承包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单位,但对于农村妇女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家庭承包方责任人或共有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受这一立法缺失影响,农村妇女往往由于婚姻变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二)配套规定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对接不畅、可操作性差

在涉及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中,关于男女平等问题是特别引人注意,但这种规定仅仅体现在抽象层面上,在农村妇女如何维权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径和手段,并且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模式下,农村妇女能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适格主体,存在争议。当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只能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又非行政机关,所以,往往告状无门。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3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把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所以,现行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配套规定过于原则性,或存在对接不畅,亟待改进。

(三)以民主程序议定的村规民约,以多数人的名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规定村民大会过半数,村民代表会议过三分之二的民主议事原则,且议定的事项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但多数人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当经过民主议定的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时,如何纠错,如何查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根本不能到位。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2日 04: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流转相关文章
  • 侵害农村妇女权益事件频出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亟需保护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单纯刚、任芳)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由于现有法律上的障碍,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但损害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在新形势下,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效保护特定社会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张立勇代表介绍,当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权的情况非常严重。一是因婚姻关系变化使得农村妇女不能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村组集体组织以妇女待嫁、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理由,无辜取消其原本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资格。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甚至规定,本村妇女一旦同外村
    2023-06-06
    187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征用之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如何保护
    某县胜利乡一村民问:我1991年嫁给河南一男子,婚后户口并没有迁到男方家乡,而仍然留在本村。但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强行收回了我的承包地重新发包。我多次找村里、乡里要求给地,但均遭拒绝,导致我和孩子的土地一直没有着落。请问,我该怎么办?答: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分别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0条也分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
    2023-06-06
    325人看过
  •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成为全国妇联今年维权
    记者日前从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了解到,2007年协调组工作重点是要把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据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的主要任务是:重点关注农村妇女、女性农民工权益突出问题,以维权机制建设为着力点,加大维权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政策体系。谈及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及相关财产权益,这位负责人指出,要加快土地承包法配套法规建设进程,指导各地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内容写入实施办法;加快制定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有关政策,确保农村出嫁妇女依法平等享有参与分配和管理的权利。同时,要继续依法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的相关案件,为权益受侵害妇女提供司法保护。要继续指导各地清理、修改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中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
    2023-06-07
    264人看过
  • 张立勇: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亟须保护
    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是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由于现有法律上的障碍,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但损害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建议,在新形势下,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效保护特定社会群体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张立勇代表介绍,当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是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权的情况非常严重。张立勇代表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中国社会特别是在广大农村,男尊女卑的观念还比较普遍,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二是目前在中国农村,土地还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人口的增长和农业土地面积不断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
    2023-06-07
    340人看过
  • 从离婚难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
    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在农村,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夫妻马上反目成仇,男方家族成员也会与女方对立起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大多数妇女会主动离家或被迫出走。山亭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约有80%的妇女提出离婚后离开家庭,或是回娘家居住,或投靠亲友,生活来源没有保障。容易遭到暴力侵犯。这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些地区,男人娶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因难以接受女方要求离婚的事实而采取过激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女方殴打辱骂等。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农村,家庭财产一般完全处于男方的控制之下,如果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女方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男方就有了转移、隐藏家庭共同财产的机会。法院无法查清家庭共同财产真正状况,妇女也就无法得到本应分得的那部分财产。娘家人不支持。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妇女出嫁前,其家人
    2023-06-07
    73人看过
  • 屈雅君代表:尽快出台措施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妇女问题研究专家屈雅君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在我国农村,妇女应该享有的土地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应尽快出台措施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全国妇联的一份抽样调查表明,在农村没有土地的人群中,妇女占七成;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土地。屈雅君说,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农村妇女结婚后,原有土地被收回,同时在新的居住地又无法再次得到土地分配;或者是在离异或丧偶后,其承包的土地被强行收回。还有一些妇女在嫁入城市后,她们本人或子女得不到土地分配。屈雅君认为,这些没有土地的妇女失去生活来源,不能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的待遇,其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她建议,通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或制定实施条例、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以及加快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及土地制度改革,使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3-06-07
    426人看过
  • 妇女征地补偿的法律权益保护
    为了更好地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从离婚难看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在农村,妇女一旦提出离婚,夫妻马上反目成仇,男方家族成员也会与女方对立起来。在这样的环境中,大多数妇女会主动离家或被迫出走。山亭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约有80%的妇女提出离婚后离开家庭,或是回娘家居住,或投靠亲友,生活来源没有保障。容易遭到暴力侵犯。这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些地区,男人娶妻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因难以接受女方要求离婚的事实而采取过激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女方殴打辱骂等。在女方提出离婚的案件中,约有9%的妇女遭到男方不同程度的暴力报复。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
    2023-07-07
    378人看过
  • 如何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时农民的权益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截至2014年6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韩-俊强调,不能脱离客观条件,人为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等行政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即使在土地流转客观条件充分成熟的地方,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也要注意工作方法,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由点到面,稳步推广。“从根本上看,土地流转是路径而不是目的,不能为流转而流转。”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长郭*鸣进一步谈到,在土地流转中,一方面,不能用简单化的行政干预手段来推进,推进过程不能演变成为其
    2023-05-04
    141人看过
  • 山东农村维护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2014年12月,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切实维护妇女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无论采用什么办法进行登记和颁证,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保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挂“空挡”。要求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地方,要按照与承包农户登记簿“共有人”一栏中一致的内容,印制一张与权证大小一致的插页,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发放到农户,作为承包农户权证信息的补充。还没有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手中的地方,要按照上述要求,在印制经营权证时补加插页,一并发放到农户。二、为什么要维护全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1、妇女拥有对承包地平等的知情权和决策权。作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权证上体现妇女的名字,有利于她们参与土地流转等家庭财产权益处分的
    2023-05-05
    223人看过
  • 关于确保农村失地妇女合法权益落实的建议
    近年来,反映侵犯妇女劳动权益和外嫁女依附土地应得的合法收益被农村土政策剥夺的信访件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法》实施以来,温州市的瑞安、乐清等许多农村地区仍存在以村规民约将外嫁女和在本地结婚的妇女排除在责任田承包及集体利益分配之外,或者明文约定只享受同村男子一半的权益,这不但在温州市各县(市、区)成为普遍现象,全国各地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同样存在。调研表明,许多农村失地妇女通过诉讼也得到合理的判决,但最后仲裁裁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所以如何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实施力度,保护失地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政策落实到位是关键;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制约违法村规民约的措施,纠正法不责众的落后观念,真正使失地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案例一: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农户王某松户家庭成员王某芳。1994年她与上海籍、非农户王某平结婚。王某芳户口还在当地且一直居住在该村,1995年4月,他们的儿子王某逸
    2023-06-07
    156人看过
  • 中国有哪些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
    一、中国有哪些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中国为保护妇女权益制定了多部法律,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规定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的权利,确保妇女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也包含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条款,共同构成了中国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二、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详细阐述了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具体权利。1.政治上,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2.文化教育上,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3.劳动和社会保障上,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条件,
    2024-08-16
    297人看过
  • 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社会后果
    农村妇女土地权利及其相关利益遭受损失,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是使妇女家庭陷入贫困。农村妇女失去土地后,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失去了生产资料和衣食之源,但作为纳税人,却要承担农业税以外的其它费用,极大地加重了这些妇女家庭的负担,严重影响到这些妇女家庭正常的生产、生活和教育,并由此产生生活困难、儿童辍学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动摇了农村妇女的生活自信,甚至自暴、自弃、自杀等后果。二是影响农村妇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妇女因没有土地缺乏自主性,更加依赖于家庭和丈夫,这使得妇女的家庭地位降低,反过来使她们更依赖家庭。家庭地位的降低进而又影响妇女行使参与村务管理和决策的权利,降低她们的政治地位,而政治参与的缺失又反过来影响妇女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三是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妇女土地权益无保障影响妇女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尤其在农业女性化的今天,大量男性劳动力流动到城镇寻求报酬更高的工作,妇女则留在农
    2023-06-06
    446人看过
  • 农村土地流转不能损害农户权益
    国新办于2008年10月22日下午举行新闻背景吹风会,请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介绍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开放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发布会上,全球广播新闻记者问:我看了一下您给我们提供的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改革的条例,里面谈到了农民可以转让和租赁土地使用权,但是没有提到可以出售土地使用权,为什么在中国不允许出售土地使用权?陈锡文回答说,土地问题是这次全会召开前后很多研究机构和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一个焦点,我在会议召开前和会议中间也通过网络和媒体了解到了一些情况。陈锡文说,您刚才讲到为什么在中国农村不允许买卖土地的使用权,其实在整个中国都没有土地私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讲,也都没有土地的买卖,城里也没有土地的买卖。在城市里,通过土地市场,通过招牌挂的形式获得的也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从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到住宅用地,都是如此
    2023-04-23
    152人看过
  • 豫小寨杨村多措维护妇女土地权益
    河南省漯河市高新区后谢乡小寨杨村有土地320亩,人口1600人,是典型的近郊行政村。随着城市框架的逐步拉大,加之区位优势,该村妇女出嫁不出村的现象日益严重,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这一情况,该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统一思想,因地制宜,切实保障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该村不但出嫁不出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而且下岗失业女工也分到了土地。一、寻找依据,统一思想小寨杨村22名出嫁不出村的妇女,曾一度为了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四处奔走,她们的孩子面临辍学,老人无钱医病,家庭生活极其困难。2002年新一届村两委班子成立以来,就决定要为这些出嫁女撑腰做主,让她们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到应该享有的村民待遇。村两委班子成员首先认真学习《宪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知识读本,统一思想。在此基础上,又组织全体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学习,并通过村里的广播向全体村民讲法律
    2023-06-07
    495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保留土地承包权,而转让土地使用权。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将成为开启城乡一体化的一条新路径。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更多>

    #土地流转
    相关咨询
    • 怎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妇女嫁入男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要处理好离婚或丧
    •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化解纠纷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11
      土地管理法16条: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有哪些法律政策建议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7
      ⒈对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情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实施妇女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户口没转移,未能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其户口,不得收回其口粮、责任田等,应作为该村村
    •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原因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农村土地流转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流转合同。无效的流转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却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虽然对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但是,对处理农村土地无效流转合同在很多方面没有包含。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村之所以会出现那么多的土地纠纷,关键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流转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所表现出的特征,可
    • 农村土地转让法保障了我们农村土地的哪些权益?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2
      对于农村土地征地问题,我的建议是: 转让土地时,一定要签订好相关的法律合同,保证对方的经济能力可以确保风险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