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私募基金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2.向非募资或者变相公募;
3.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
5.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报送信息;
6.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7.有损害基金财产行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指变相公募,可能构成或非法集资罪。
二、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和义务是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实现投资收益,此外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管理人、托管人、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的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1、从事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
2、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的规定,向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规定的其他信息。自然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3)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4、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基金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的,应当报送。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资料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5、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6、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并且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7、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8、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合格投资者进行甄别。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9、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10、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11、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12、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合格投资者说明。
13、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14、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5、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16、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17、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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