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质量评估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4:41:09 427 人看过

(一)管理要求

1.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1.1.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1.1.3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1.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1.1.5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1.1.6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1.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1.1.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1.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指定机构负责人、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1.1.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监督。

1.1.11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1.2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1.3文件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包括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确保在所有相关场所,相关人员均可以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1.4外部信息

1.4.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工作。

1.4.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的程序。

1.4.3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并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应当由委托人提供或者同意。

1.4.4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注明。

1.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1.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

1.6.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评审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程序。

1.6.2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应当包括鉴定选用的方法、标准,鉴定时限,鉴定结束后需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

1.6.3修改已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重新进行评审;修改内容需双方书面确认,并通知本机构相关人员。

1.7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保存所有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1.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对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不符合事项的再次发生;对潜在不符合事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不符合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并改进。

1.9记录

1.9.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控制程序。

1.9.2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字。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或者对鉴定活动进行正确评价。

1.9.3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质量记录,原始观测记录、导出数据、鉴定文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应当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电子存储介质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原始信息或者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并为委托人保密。

1.10内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计划和程序,定期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内部审核每12个月不少于1次。在12个月内,内部审核活动应当覆盖到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所有场所和所有活动,包括现场目击。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资源允许时,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鉴定活动。

1.11管理评审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每12个月对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1次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管理评审应当考虑到:总体目标,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司法鉴定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投诉及委托人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二)技术要求

2.1人员

2.1.1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每项鉴定业务应当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熟知所从事鉴定的规则和要求,并有做出专业判断和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确保司法鉴定人员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并受到监督,监督范围应当覆盖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

2.1.2鉴定活动需要外部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时,司法鉴定机构应有评估与选择外部专家的程序,以确保外部专家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

2.1.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的规定,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保证司法鉴定人员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证明材料。

2.1.5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2.2设施和环境条件

2.2.1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

2.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鉴定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当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2.2.3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到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2.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鉴定产生的废液、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2.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2.6对影响鉴定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当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2.3鉴定方法

2.3.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实施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优先选择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组织确认的方法。缺少作业指导书影响鉴定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2.3.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证实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标准方法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证实。

2.3.3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订的非标准方法,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组织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

2.3.4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的标准应当现行有效,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2.3.5鉴定方法的偏离应当有文件规定,经技术判断,获得机构负责人批准和委托人确认。

2.3.6司法鉴定机构利用计算机或者自动设备对鉴定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检索时,应当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包括数据输入、采集、存储、转移和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对于司法鉴定和法律判罚提供了准确的依据,那么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公证则成为大众关注的重点,国家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一、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借条形成时间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司法鉴定的申请流程如下:1.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委托书,并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2.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3.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5.司法鉴定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需要延长鉴定时间的,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决定。6.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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