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说,李兴某的工厂于2009年9月停止生产,拖欠了他煤炭款共28000元,李兴某签名写了欠据交由周先生收执。周先生确认此人非欠条上的李兴某本人。因此,李兴某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遂依法驳回周先生的起诉。
平远法院日前依法审理了一宗欠款案件。来自江西省的周先生拿着有李兴某签名的欠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拖欠近8年的煤炭欠款,但起诉的李兴某并非查证的李兴某,法院依法驳回了周先生的起诉。
2009年初,来自江西分宜县的周先生到平远从事煤炭生意,经营炼铁厂的李兴某是他的客户。周先生说,李兴某的工厂于2009年9月停止生产,拖欠了他煤炭款共28000元,李兴某签名写了欠据交由周先生收执。周先生迟迟未收到欠款,便出具欠条向法院起诉。
今年2月,平远法院审理时发现,李兴某下落不明,且无法确定其身份信息。法院根据周先生提供的李兴某户籍地址,依职权到当地公安机关调取得到其身份信息。周先生确认此人非欠条上的李兴某本人。随后,周先生提出李兴某真实姓名为李成某,并向法院提供了李成某的身份证影印件。但法院查明欠据所署为李兴某签名,无法核实其与身份证影印件中的李成某是否为同一人。因此,李兴某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遂依法驳回周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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