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执行离婚协议公证手续过程中,配偶双方必须亲身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为参与。
2、详细的操作步骤如下:
首先要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及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表露出来的意愿;
接着,对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协商达成的相关协议细则进行审查,并向其咨询关于离婚方面的问题,如是否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等;
接下来,还要对当事人的婚姻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尤其关注未成年子女的相关安置事项;
再者,借助这一环节,我们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宣导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其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就债权债务问题征询其意见,并就触探权事宜进行讨论和协商,最终得出一致性的解决方案。
最后,将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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