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行政复议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46:05 373 人看过

今年以来,汕尾市法制局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作了大量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近日,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来到汕尾市法制局,将一面写着化解矛盾,平息纠纷;为民造福,功德无量的锦旗送到市法制局领导手中,感谢市法制局有效解决行政争议。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及阳春市茂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着潮惠高速公路汕尾公平段工程的建设任务,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汕尾市安监部门向两家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两家企业认为处罚过重,向汕尾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法立案受理。

汕尾市法制局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事实和法律适用,认为市安监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够规范,裁量标准没有细化。考虑到潮惠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如果立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将不能有效解决实质问题,且可能影响潮惠高速公司汕尾公平段工程的建设进度。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妥善解决实质问题,市法制局决定柔性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引导行政争议双方和解。

市法制局通过组织双方协调、沟通和疏导,最终促使行政争议双方和解并签订了《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书》,市安监部门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两家企业接受处罚并缴交了罚款。案件以两家企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结案。

以行政复议和解结案在汕尾市是首例,市法制局首次灵活运用行政复议和解方式,以服务大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充分尊重双方解决行政争议选择权的基础上,有效化解矛盾,平息纠纷,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知识链接】

行政复议适用和解、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哪些可以调解,哪些可以审查裁决,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作出适度选择,一味地追求调解,盲目地崇尚调解,或者一味地反对调解、强调裁决,都是不可取的。到底那些行政复议案件适合调解、那些适合裁决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适用调解的范围规定了两情形: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同时规定,调解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的一种可选择的处理程序,而非必经程序。

复议机关一方面应据此调解,不能滥用调解制度;另一方面应当总结实践经验,考虑到调解对解决行政争议和相关民事争议的有利性,不要把调解范围仅限于《条例》所规定的两类案件,应进一步探索扩大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解决实际问题。从我县适用调解手段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看,主要是:

第一,行政争议涉及到民事内容的,如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

第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影响实体处理结果的,程序瑕疵案件。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的案件。

第四,涉及到相对人众多、争议标的较大、行政法律关系同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的涉及到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稳定的案件。

第五,行政违法不作为,且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调解的案件,以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性优势。

对于被申请人行使羁束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案情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自愿纠正外,只能裁决,不能作调解处理。不能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无原则的妥协和让步,以换取申请人撤回申请书,达到终止复议的目的。对这两种情形如果作调解处理,显然是不合法也是不合适的,其结果会导致违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管理者逃避上级机关的监督审查,这是不符合《条例》的立法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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