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00:13:12 462 人看过

一、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的法律依据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反诉的立法规定仅两条: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140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间接涉及反诉内容的还有第59条第二款:“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144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有关反诉的司法解释也有两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3、上列法律条文规定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无论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中享有反诉权,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反诉的审理形式、反诉与本诉的关系以及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设立第二审程序制度实为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起诉的关系有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亦有不与《劳动法》相抵触的类似规定,但并未规定反诉也要受仲裁前置约束。换言之,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如可以提出反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难看出,本案被告提出反诉系依据反诉之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的,而且完全符合所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n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n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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