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安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第十四条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公式为:(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宅基地补偿价。
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及其计算规则,由市国土局会同新区管委会、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应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申请建造新房按照批准手续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在拆迁时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及违法用地上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提供统建房安置的,统建房的优惠价面积应符合宅基地补偿价计算规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货币补偿款,并与统建房的优惠价款结算差价。但是,超出优惠价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人应提供不少于两套以上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七条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宅基地安置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江新区土地利用规划。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及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原有的管道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付给移位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标准付给初装费。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统一拆除,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不计算拆迁补偿的房屋,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新区所购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新区征收部门核减。超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由被拆迁人缴纳。
超出新区范围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及子女入学等问题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对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搬迁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金。奖金发放办法和标准应随拆迁公告同时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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