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共同债务如何继承
夫妻共同债务,即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认可所致之债项,以及在婚姻期内,夫或妻以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所需所负债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权,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应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畴。
若出借人离世且借款债权未被遗嘱处置,则应先行划分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关于债务继承,实践中需关注以下三种情况:
1.继承前以遗产清偿:在遗产分割继承前,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及遗产价值进行清算,以遗产清偿债务,剩余遗产再行分配继承。
2.先分遗产,后还债:共同继承人可先对遗产进行分割,同时承担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最后向出借人清偿债务。
共同承担债务属继承人内部约定,但需明确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是,则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或妻一方离世,生存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他共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若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者,应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债务;若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若仅有遗嘱继承和遗赠者,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另一方没有偿还义务。如果债务人死亡,其遗产应当先用于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再进行继承。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剩余部分可以不用偿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有什么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条件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保证人的配偶明确同意进行担保或是在夫妻之间达成了有关协议且约定将此笔债务视为共同债务的话,那么这便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条件之一;
(2)另外,如果保证人的配偶能够从保证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保证之债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最后,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愿,也就是说需要夫妻双方都表示同意进行担保,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保证之债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保证人的配偶对于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曾经表示过认可的前提下,只要保证人的配偶与保证人就担保之债持有相同的观点和立场,那么这种情况下的保证之债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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