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半路”失踪保证人连带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01:50:35 328 人看过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银行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作为保证人对龙某的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银行借款本息2万余元。

[律师评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案中,银行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李某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单独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做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即债权人有选择向谁来求偿的权利;二是连带保证责任中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不能以债权人须先起诉主债务人,作为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件;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起诉主债务人要求其清偿债务,否则不能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三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无规定或约定的即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四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更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相对较轻。

那么,回到本案中来。银行在无法与债务人龙某取得联系的情况下,直接以连带保证人李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有两大好处:一是充分利用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强度较大的优势,直接让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使自己的债权尽快得以实现;二是避免因起诉下落不明的债务人而花费公告送达时间,大大节省了诉讼成本。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4: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证人相关文章
  • 借款人失踪保证人必须还吗?
    不是。《民法典》中保证人不需要还钱的情况如下: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7、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的《催款函》上单纯签收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8、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
    2023-04-12
    151人看过
  • 借款人借款到期不还担保人被判连带还款
    为他人借款作担保,借款人到期后不还款,债权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日前,东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07年2月9日,东宝区个体户张某(甲方)与陈甲、陈乙(乙方)以及担保人荆门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427500元,于2007年6月30日还请,逾期支付违约金150000元,该公司自愿担保并承担责任。同日,张某将427500元出借,陈甲、陈乙及担保人向张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甲、陈乙以及担保人连带偿还借款4275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甲、陈乙向原告张某借款到期未还,理应依约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荆门某公司提供担保,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甲、陈乙偿还原告张某借款427500元,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担保人荆门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3-06-15
    353人看过
  • 如果借款人失踪担保人担保过期怎么办?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1)如果约定为连带的是连带保证(对于连带保证,只要借款人到期还不上钱,债主就既可以让借款人还、也可以不找借款人而直接偿还)(2)如果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欠款时,由保证人承担”之类意思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人和债主之间的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贷款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和债主要还款的要求)(3)如果之间关于保证方式是连带还是一般保证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4)首先即使一分钱都还不了也不会被抓、更不会被判刑的:因为并没有触犯《刑法》。但是:如果债主起诉要求偿还贷款、且法院判决偿还,但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故意不偿还: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5)连带保证下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不是“至少偿还多少”的问题。(6)关于时效
    2023-06-21
    291人看过
  • 贷款不还人间蒸发担保人连带担责
    贷款买车不到一年就拒不还钱,被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还连累了给他担保的朋友。近日,白下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桩因车贷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被告陈勇(化名)是本市一商贸公司职工,2002年10月因工作需要想贷款买一辆汽车。于是陈勇就向某银行城南支行贷款12万,期限36个月,并按规定向某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个人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证保险,以保证贷款能够按时归还。因为陈勇没有本市户口,银行就要求他提供担保人。陈勇于是找到他的朋友,在某学院教书的南京人王林(化名)为他做担保。朱勇作为反担保人在保险单上签了字。一开始陈勇还能如期还款,但自从去年9月起陈勇就“人间蒸发”了。收不到钱的银行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代陈勇归还了所有欠款和利息近9万元,因此取得了保险代位权。在多次催讨无果之后,保险公司只好把陈勇告上了法庭,王林作为连带责任人也被牵连进去。但是两个人继续玩失踪,就连法院开庭也未到场。因为保险
    2023-06-09
    437人看过
  • 共同借款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上有何不同
    一、什么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和把握。但对其他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他自然人与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动机、背景等诸多因素,以及社会和法律关系复杂,信息的不对称性,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此要加强防范该类共同借款人所产生的风险。二、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
    2023-04-15
    167人看过
  • 连带保证契约书(借款担保)
    债权人xxx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xxx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xxx与甲方间已于xxxx年x月x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xx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
    2023-04-23
    357人看过
  • 保证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失踪的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之只能存在于一般保证之中。例如:A为债权人,借给B50万,C为该债权的一般保证人。C拥有先诉抗辩权。待还款期限届满,B没有按时还款。此时,A要先向B要求实现债权,或是对B进行诉讼,对B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经历了以上的程序,B仍不能偿还欠款。则,A此时才能向C要求实现债权。以上先诉抗辩权的法律属性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
    2023-06-15
    255人看过
  • 借条的担保人会有责任吗,连带责任保证特点
    一、借条的担保人会有责任吗有的。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
    2023-04-18
    87人看过
  • 依法诉请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12月,借款人刘某以购买挖掘机为名,向资丘农信社申请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2年。以4名自然人作贷款保证,保证人中有两名为直系亲属,其中有借款人父亲和妹夫,另两名保证人,一名为公职人员,一名为个体工商户。借款后因债务人经营不善,挖机业务不多,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债务人不仅不能按时支付挖机供应方的按揭款项,而且不能按季偿付贷款资金利息。其所购挖掘机免强营运到2008年5月,由于借款人未及时支付挖机按揭款,销售商于2008年7月将挖机收回。刘某欠信用社贷款20万元也已连续九个月未按期结付利息,信用社以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借款人义务为由,于2009年7月末依法诉讼,因债务人暂无力偿还债务,债权方一并追诉保证人的代偿责任,立案后贷款方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根据债权方的申请冻结了保证人刘某某在邮政储蓄和农信社两处存款14万余元,冻结了教师田某某个人结算账户,因教师田某某账户资金不足,冻结令规定了
    2023-05-05
    214人看过
  • 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几年失效
    担保人在超出约定保证期间后承担的责任失效,如果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后,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是,连带责任保证是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一般是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
    2023-08-14
    329人看过
  • 置业公司为他人作借款担保因借款未还承担连带责任
    [受理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裁判字号]:[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案情摘要]: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因保证合同引发的案件。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某置业发展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区支行借款二百万元及利息。经查,2003年5月27日,农行石景山区支[案例正文]: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因保证合同引发的案件。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某置业发展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石景山区支行借款二百万元及利息。经查,2003年5月27日,农行石景山区支行与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技术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技术公司向农行石景山区支行借款200万元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年利率。同日,农行石景山区支行与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以上述《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的《保证合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分别为中期流动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保
    2023-06-05
    51人看过
  • 怎样脱责连带担保人
    连带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一、连带保证期间问题关于连带保证期间,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期限确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二、什么情况下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
    2023-06-19
    52人看过
  • 借条担保人连带怎么写
    借条说明:本借条是个人借贷的借款凭证,同时也是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一、资金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基本信息:(注:出借人即资金出借人、债权人,将约定金额的资金借给借款人(即资金借用人、债务人),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该笔资金及相关利息和费用。担保人即借款人的连带责任担保人)二、借款信息: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元(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借款人承诺如果到期不能按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每逾期壹天支付人民币元(大写),直至偿还全部债务给出借人止,并自愿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通讯费、误工费及其它手续费等)。三、担保人确认条款:担保人确认: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23-05-04
    275人看过
  • 借款人逃匿失踪,可以要担保人还钱吗
    一、担保人: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担保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保人享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在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中,不仅是对主债务人而言的代位权的内容,更重要的是一种独立的权利。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
    2023-04-04
    68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证人
    词条

    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再如债务等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出保证行为的人。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更多>

    #保证人
    相关咨询
    • 借款人债务担保连带责任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30
      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而连带保证中,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 担保人被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失踪怎么办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6
      担保人担保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还有担保期限吗?1、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的,法律上视为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2、届满二年后向保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法律不再予以支持。《最高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借款担保人连带责任永久有效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1-15
      1、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责任并不是永久有效的,连带担保责任自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内结束。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 两人以上借款人是否能担保连带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1
      “担保”----就意味着要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没有钱还,那么担保人就要还。不管几个人,只要你是担保人,签了字,就要承担责任。尽量不要帮任何人担保。
    • 为购房人的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书面承诺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2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您电话联系,我以法律的智慧服务您,以法律的知识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