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的最新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16:12:07 437 人看过

一、民间借贷管辖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民间借贷的返还

1、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出借人申请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3、借款与利息、费用等的偿还顺序

借款人除偿还借款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借款的顺序抵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20: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举证责任相关文章
  • 民间借贷管辖权的最新规定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
    2023-02-22
    488人看过
  • 民间借贷管辖权的最新规定
    一、民间借贷管辖权的最新规定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
    2023-04-26
    328人看过
  •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审判委员会
    一、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三十一条规定。最新一次修正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后进行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民间借贷无效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
    2023-04-12
    206人看过
  •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审判委员会
    一、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三十一条规定。最新一次修正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后进行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二、民间借贷无效情形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
    2023-04-23
    421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的借贷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它解决了许多单位或自然人的困扰,但也让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率大幅度的上升。为了能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将根据这部规定作出一些解释。这部规定主要对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管辖地,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等作出了相关的解释:1、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2、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做出约定的,并且事后没有补充该项约定的。则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借款人所在地。3、如果借款人有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则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作为被告人,
    2023-04-13
    76人看过
  •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管辖权最新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借款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履行地,那么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1、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3、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4、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债务纠纷起诉地方有规定
    2023-02-26
    307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举证责任
    相关咨询
    • 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1-27
      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33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后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如何解释民间借贷?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1
      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
    •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7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针对2015年9月1日之后的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过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30
      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