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长为了维护车上其他乘客的利益,决定将精神狂躁的旅客捆绑,最终导致该乘客死亡。4月17日,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就精神异常乘客曹大和意外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1291次旅客列车原列车长黄建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曹大和的家人获得12万元的赔偿。
4月20日,曹大和家属委托的律师张凯告诉记者,曹大和的家属以1291次旅客列车上的乘警不作为和滥用职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贵阳铁路公安处承担60万元的国家赔偿。目前,诉状已递交到贵阳中院。
我们打这个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让民众知道,在列车上,列车长的职权和乘警的职权是不一样的,列车长行使的是企业委托的管理权,而乘警行使的是维护乘客安全的司法权,也就是说,乘警在看到列车长组织捆绑曹大和时,应该制止,但当时的情况是,乘警不但没有制止,还参与了第二次捆绑。张凯解释。
2008年9月24日,1291次旅客列车长黄建成在列车上接到旅客报称有一精神异常乘客在车厢内大喊大叫,并欲从车窗跳车的消息后,遂会同列车其他工作人员赶到事发车厢。在了解情况后,黄建成劝说曹大和的3名同车护送人员带其在前方车站下车治疗,待情绪稳定后再改乘其他次列车,但护送人不同意下车。
根据护送人及部分旅客提出对曹大和进行约束、避免自伤及伤及周围旅客的建议,在护送人的协助下,黄建成用胶带对曹大和实施约束,同时向护送人交代注意事项,要求护送人看好曹大和,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之后,曹大和挣脱胶带,黄建成根据部分旅客再次约束的建议,用胶纸带对曹大和再次实施约束,由于约束过紧,造成曹大和因心肌缺氧引起急性心律失常致心力衰竭死亡。
张凯律师告诉记者,捆绑行为一共发生了三次,第二次是乘警实施的,乘警作为流动车厢中的执法人员拥有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应该正确行使职权,而不是滥用职权。
在一列旅客列车上,列车长、乘警长和司机是一个领导核心,他们共同承担安全运送旅客的责任,像这种捆绑精神病人的行为,乘警一般都要同列车长协商,或得到了列车长要求协助的请求才行使,行使这种权力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他旅客的安全,我认为,诉乘警不作为不合适。一动车组乘警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否则,其他旅客也要起诉他不作为。
张凯认为,乘警应该在列车长实施捆绑行为时就制止,而不是参与。
曹大和的家属要求贵阳铁路公安处承担60万元的国家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呢?张凯说,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60万元的赔偿标的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按职工平均年工资的20倍执行。曹大和的年平均工资为2.9万元,加上孩子的抚养费和老人赡养费差不多60万元人民币。
据悉,诉乘警行政不作为,此类案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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