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哪些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他们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他们并不具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解除保险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解除保险合同的后果有: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1.直接原因不同。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所以也叫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时,原有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法律后果不同。保险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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