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条件都谈好了,双方也拉开了签字搬迁的架势。然而当被拆迁人签完字搁下笔,拆迁方却突然发话:拆迁协议要签字盖章才能作数,章在单位不能随便带出来,所以拆迁协议我们要全部拿回去盖章,然后再送回来。
被拆迁人如果不懂其中的门道,很容易就会听从拆迁方的安排。有被拆迁人朋友问拆迁律师:拆迁方把我们签了字的协议都拿走,真的只是为了例行公事盖章吗?
等协议真的被拿走后,被拆迁人遭到套路的端倪,才会一点点浮出水面。
明显一点的,当拆迁协议被送回来时,补偿条件或者其他涉及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利益的条款就已经遭到了修改,被拆迁人只要留心细看协议就能发现。
强硬一点的,拆迁方会直接告诉被拆迁人,政策要求协议必须留档,所以原件已经被收档了,被拆迁人如果要看只能向主管部门申请。
隐蔽一些的,拆迁方只送回一份复印件给被拆迁人,告诉被拆迁人复印件效力是一样的。
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如果你遇到以上的情况,说明你的补偿权益已经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了。
在此也郑重提醒还没有签字的被拆迁人朋友们,签字前一定要先向拆迁方确认,对方是否能够当场签字盖章,并给自己留下协议原件。如果拆迁方推脱的,被拆迁人要提高警惕,尽量先拒绝签字,不要给自己的权益实现埋下隐患。
手中不留拆迁协议文本,补偿出问题时被拆迁人维权时会很被动!
有被拆迁人朋友可能会单纯地觉得,如果拆迁方拿走补偿协议,就能应允自己提出的补偿条件,那么大不了就顺着拆迁方的意思来,反正协议已经白纸黑字的签了,还能跑了不成?
就如我们在前文提到的,有些被拆迁人可能很早就会发现,拆迁方把协议送回来后,补偿条款已经遭到了修改。这时候补偿条件已经不是当初双方签协议时约定好的了。
如果被拆迁人无法证明协议遭到了修改,从法律上对协议无效进行认定,或依法撤销它,那么拆迁方就可以根据这份拆迁协议,直接履行后续的拆迁程序。等被拆迁人的房子也被拆除了,维权就会陷入更深的被动。
但实际上协议被修改、伪造还不是最糟糕的情况,因为只要协议原件还在被拆迁人手里,被拆迁人还能相对容易地找出协议被修改的证据,并通过启动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如果遇到拆迁方直接拒绝给回协议原件的,被拆迁人想要通过协议主张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都会遇到很大阻力。
曾经有被拆迁人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双方谈好了补偿条件,自己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被拆迁方拿走统一签字盖章了,然而当他久等补偿不得,向拆迁方讨要补偿时,对方却说协议根本就没有签字盖章,没有生效,又要和他重新协商补偿条件,重签协议。但这时候他的房子已经被拆除很久了,可想而知他的处境变得多么被动。
所以,拆迁律师再次向被拆迁人强调:
如果还没签协议的,一定向拆迁方确认,签字后自己手中有经过拆迁方签章的协议原件;如果签了字的协议已经被拿走,但还没有交房拆除的,先不要搬迁,第一时间就详细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确认,该如何抢救自己的补偿权益。
协议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和原件是不一样的,被拆迁人千万别被复印件糊弄了!
要特别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从法律上来说,协议(合同)的复印件,和双方一式多份签订的协议原件的效力,通常是不一样的——除非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或者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共同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并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被拆迁人仅以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主张咱们的合同权利,却拿不出其他证据佐证咱们主张的事实,那么咱们的主张是有可能得不到法庭的认可的。
所以被拆迁人朋友们一定要注意,拆迁方如果说复印件和原件效力是一样的,咱们手中留复印件就行,这是错误的说法!如果拆迁方非要只给咱们留复印件,也一定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注明该份复印件的效力等同与双方签约的原件。
当然,被拆迁人还是尽量要求对方,签协议时当场签章,直接留一份原件给自己。如果拆迁方说政策要求存档的,双方也可以一式三份地签订协议,总之务必要保证自己手里留有可以证明协商约定条件的协议原件。
拆迁协议关乎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大家一定要提起万分重视。如果拆迁方要求拿走全部的协议原件,或者要求被拆迁人签留有空白条款的协议的,被拆迁人一定要理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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