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有什么区别
二者之间的显著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的产生原因各异;
其次,在启动认定程序上亦表现出明显差异;
再者,两者的法律效力并不等同一致;
此外,在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规定的履行期限方面也表现出具体变动。前者加以描述为一种没有践行生效的必要条件并无法进行有效修改和改善的情况下,从成立之初起便不对合同各方当事人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类型。与此相对照地,后者则主要涉及到已经正式生效但因签订过程中存在个别瑕疵,因此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以消除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以下是几种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1.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依照法律规定其无法独自进行相关活动的;
2.交易双方中的任意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决定的;
3.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对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
4.经济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要求;
5.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实际的非法目的的行为。所有这些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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