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只要债权依法成立,且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公司破产或者重整期间债权只能申报而不能要求清偿,清偿比例根据申报债权占总债权的比例清偿。
一、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的区别具体如下:1、重组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进行,也可以是破产重整的一种方式,重组的方式、程序均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法律无硬性要求。但破产重整只能通过法院进行,且必须在法院主导下进行。而且破产重整的程序、后果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2、重组完全是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成功对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并无影响,但重整不成功,则人民法院会直接裁定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的,债权人的债权需受到重整计划的约束。
二、宣告破产后怎么办
法院宣告破产之后流程如下:
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需保管好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的实有财产总额,并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或评估,在破产财产清理和评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最后,清算组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按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破产程序终结。
(一)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的工作
接管破产企业是清算组成立后的首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企业。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在宣告企业破产同时便宣布成立清算组,公布清算组成员名单和清算组职责,并书面通知清算组成员所在单位。由于在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政府对此已作了必要的准备,因此,在宣布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马上能进驻破产企业,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产企业。
(二)清算组整理破产企业财产
破产清算组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即进入破产清理阶段,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负有管理的义务。这一管理义务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保管破产财产,这是清算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产财产受到人为或意外的损失;二是清理破产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以最终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打下物质基础。
清算组接管企业后,应组织企业留守人员和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的实有财产总额。
清算组成立后,应对企业破产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破产清算组为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重新估值
评估是破产财产变现和分配的准备工作,也是破产财产变现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确定破产财产后,变卖前先要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估价或评估。
由于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可能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由于清算组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取回权和债权,同时在清算过程中,可能也会因为支付必要的破产清算费用,这都会使破产财产发生变化,从而使企业在破产宣告时的财产与清算工作进入评估阶段时出现差异,因此,为了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必须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评估。评估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时确定价格的依据,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和依据。
(四)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处理
在破产财产清理和评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处理,也就是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的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而转化为金钱财产的过程。
因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以金钱分配为原则,因而只有将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后才能实现金钱分配,从而决定变价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实际上也是财产清算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五)破产清算组就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和分配
破产则产分配是指为了清偿债权人各自提出的确定债权由清算组将属于破产财产变价后所得到的金钱,按照清偿的顺序,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进行清偿的程序。它是破产财产清算阶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个破产程序的最终目标的之所在和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
1、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2、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2)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3)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4)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
企业宣布破产后,企业法人要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另外还需要偿还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机构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送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三、债权人可以申请清算吗?
债权人,是指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清偿权利的人。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权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从上诉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务人因自身的原因,造成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呈连续状况,足以证明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以确保自身利益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当然,如果债务人有还债能力,其自身不主动履行或者经债权人催促仍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权人不需申请债务人破产,只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权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即可。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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