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7:31:35 195 人看过

挪用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黑心蛀虫将受到明确刑罚的严惩,在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的刑罚框架内,犯罪情节恶劣的蛀虫将受到最高为无期徒刑的重刑惩罚。

为严厉打击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司法解释,对挪用两金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高检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司法解释自2003年1月30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期分别为七年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严惩腐败犯罪,保障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12: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以下行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1、对挤占挪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2、冒领财政拨付和社会筹集资金的;3、因官僚主义或工作不力,引起下岗职工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企业承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落实的(除经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外);5、下岗职工不能及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的;6、刁难、排挤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或对其乱收费、乱摊派的。参见: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会、局)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1998]23号)发布日期:1998年9月5日执行日期:1998年9月5日
    2023-06-05
    165人看过
  • 没有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没有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改制企业、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各地在弄清这部分职工的实际情况和准确数量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分别处理:1、对符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条件,但因各种原因进不了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尽快使其进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对经动员仍不愿进入中心的人员,按规定处理,3年期满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2、对已再就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再安排进中心,指导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指导新的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3、对改制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原则上不再建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纳入失业保险;没有参加失业保险及特困下岗职工,直接按规定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豫政[2000]74号)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1日执行日期:2000年12月21日
    2023-06-05
    289人看过
  •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签订原则和内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必须坚持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1、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不足3年的,协议期限应和剩余劳动合同期限相同;2、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标准;3、代缴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4、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提供的再就业服务,如转业转岗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5、下岗职工接受再就业服务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6、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条件;7、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参见: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会、局)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1998]23号)发布日期:1998年9月5日执行日期:1998年9月5日
    2023-06-05
    172人看过
  • 基本生活保障
    保险费
    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1、确保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按规定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时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为他们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2、对进入中心按规定应发而未发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自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之日起,补发其基本生活费,同时补缴社会保险费。3、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鲁劳发[1998]19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及时把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资金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要建立有关台账,严格领取手续,按月张榜公布资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4、各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坚决防止骗取、冒领行为,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基本生活保障金现象。对发生问题的,一定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
    2023-06-05
    323人看过
  • 四川省下岗职工基本保障规定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指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无生产或工作岗位,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有劳动收入的人员。厂内轮训、停薪留职、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脱产接受学历教育人员等不视为下岗职工。参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财工[1998]32号)执行日期:1998年5月28日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的发放1、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其他代管的服务机构负责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应制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并报同级政府的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备案。办法的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发放时间等。2、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全额负担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落实资金,委托中心代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自行负责有困难需要补助的企业,由企业申
    2023-06-05
    184人看过
  • 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
    内容提示: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办法。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保障时间最长为2年。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在协议期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将其在协议期间内应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余额(指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给予的适当补助),作为补助企业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在协议期满后,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所需资金,通过多渠道办法筹集,以企业自筹为主,企业主管部门、社会筹集部分和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具体筹集办法和发放标准,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凡参加了失业保险的,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
    2023-06-09
    434人看过
  •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国办发〔20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199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今年要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工作,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解决好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工作的领导。要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个确保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两个确保资金,不留缺口,保证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地要加大对以前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回力度,对新发生的挤占挪
    2023-06-05
    459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向失业保险制度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今年是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形式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最后一年,为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实现两种保障制度顺利并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积极筹集资金,确保在中心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二、从今年1月1日起,企业新下岗的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行业分流安置保障生活。其中,符合法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申领失业保险,实行市场就业。三、鼓励目前在中心人员与企业办理“协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为照顾年龄偏大、就业确有困难人员的利益,对协保人员中女年龄满40岁以上,男年龄满50岁以上,且协保期限至退休年龄的,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其标准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补助
    2023-06-09
    250人看过
  • 失业保险基金怎么会被挪用
    如何处理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应当追缴被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应当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失业保险金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养老金、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补贴。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金中最重要的一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方可享受其他待遇。
    2023-05-31
    181人看过
  • 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中小型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职工下岗和再就业的社会压力十分突出地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面前。为了应对这种变化了的情况,确保失业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以及再就业的需要,保持社会稳定,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和政策规定,建立了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等保障机制,从而大大地缓解了社会矛盾和就业压力,也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体系的问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企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以及个别管理人员和个别领导干部,不顾法规政策的严格规定,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和失业、下岗职工的疾苦,擅自挤占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严重影响了两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诱发了新的不安定因素。此类问题如不及时查处和打击,势必会酿成新的更大的问题。按照国务院1999年12月26日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9月28日《城市居民最
    2023-06-07
    209人看过
  • 保险保障基金的本质
    保险保障基金与其它权益项目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一般所有者权益项目不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而保险保障基金则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需要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因此,保险公司提取时,应将提取数划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而根据相关规定,其他保险资金除了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外,还可以购买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和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基金。可见,保险保障基金比一般的保险准备金在资金运用上有更加严格的限制;其次,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目都是在完成所得税义务(包括纳税和免税)之后形成的,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则是在税前进行的,由此起到了税盾作用;(根据2000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保险企业的财
    2023-04-23
    394人看过
  • 陕西省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成绩多多,问题不少
    据陕西省劳动服务局新近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19年11月初,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总数为40.2万人,比6月底数字有所回落。其中有近10万人通过各种渠道得到了分流安置,余下的30.8万下岗职工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该省还在遵循中央文件原则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在三个问题上有所突破:一是规定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返回企业实行内部提前退养。二是对那些有一定潜在的生活来源,但因种种原因不愿同企业脱离关系的下岗职工,允许企业同他们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其前提是职工个人自愿,职工本人不能要求企业提供岗位,不保留原来的工资待遇,对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由企业同职工协商确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完的期限。三是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规定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并实行全省统一按照当地平均工资18%缴费的优惠政策。19年以来,该省劳
    2023-06-05
    168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援助弱势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保障就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弱势群体实现再就业,进一步推进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障并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一)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留职定补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承担,确有特别困难的企业的上述人员费用由政府从解困资金中予以适当资助。(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女职工满45周岁以上、男职工满55周岁以上)或工龄满30年的下岗职工,出“中心”时可以由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保障其基本生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援助就业弱势群体再就业(三)援助对象。就业弱势群体是指非本人原因下岗失业1年以上、有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接受劳动保障部门
    2023-06-09
    204人看过
  • 擅自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犯罪吗?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是维护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安全网、减震器作用的必然要求。因而国家一再强调失业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保证能够按时足额地支付失业保险待遇,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挪用。所谓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条例》规定的开支项目以外的其他方面,扰乱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秩序,损害失业保险基金的行为。比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搞房地产投资、炒股,将失业保险基金借给个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还有一种挤占挪用行为看似合理,但不合
    2023-06-07
    36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如何管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
    • 如何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筹集:(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从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
    • 事业单位下岗职工现基本生活费养老保险谁交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3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
    •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新规是怎样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2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 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1.对于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过银行和邮局统一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失业人员自重新就业之日起,基本生活费停止发放。2.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1999年调整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后企业所在地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80%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下岗失业人员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