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外贸货运量有了较大的增长。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交通运输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交通运输条件不断改善。但总体运输能力还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外贸运输计划仍是组织外贸运输生产,使有限的运力发挥最大效益的必要手段和保障。外贸出口货物运输涉及多部门、多种运输方式,只有进行周密计划,协调组织,才能确保出口货物顺利出运。
随着外贸经营体制的改革,外贸运输计划工作面临着货源分散,运输渠道多,难于管理的困难。为加强外贸货物运输计划的管理,我部于今年3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对外贸易货物运量计划编报办法”的通知》。从目前的执行情况看,部分省市未按我部要求上报运输计划,特别是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的编报较差,影响了港口、铁路等部门的运输生产安排,不利于出口货物运输的衔接。为加强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须按我部编报要求,于每月14日前上报下月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并抄送有关港务局。我部汇总后,参加每月由交通部、铁道部、外经贸部召开的港口集疏运计划平衡会。月度计划确定后,各外经贸委(厅)要主动与当地港口、铁路等部门协调运力,做好衔接工作,以保证运输计划的完成。
二、各有关部门要把计划与揽货、开发信息结合起来,把月度海运出口装船计划作为执行、完善年度出口计划的重要内容来抓。各地外经贸委(厅)要特别加强对本地区工贸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及三资企业的计划管理,使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更加科学、全面、符合实际。
三、各地外经贸委(厅)、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要高度重视海运出口货物月度装船计划,平衡安排好海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并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各地外经贸委(厅)、各外贸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海运出口货物装船计划执行情况报我部外贸货运协调司。
五、辽宁、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广西省(区、市)外经贸委及秦皇岛、连云港市外运公司须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派员来我部汇报上一季度本地区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计划完成情况(重点是出口运输情况),并参加“三部”平衡会。
95年二季度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计划完成情况会将于7月在北京召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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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第8条是怎样规定的?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5出口企业应确打制质量,严格控制废证率。对废证率较高的企业,单位要限制其用证数量,并加收空白证书的印制费用。如因此影响企业出口业务,由该企业自行负责。出口企业对因证书打制等原因造成的废证不得自行销毁,应交当地签证单位及时注销,并集中存档,同时签证单位应将废证号码段报计算中心备案,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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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30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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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外河运输货物卸船管理制度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30卸船时,应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操作,合理使用装卸机具,做到:不拖关、不挖井、不推垛、不落水、分清原残、工残,并按照双边交接的有关规定,在货物堆码、做关标准、理货计数等方面创造条件,使交接双方易于计数交接,做到理货数字一班一清、一票一清、全船数字清。每一张运单或一个收货人的货物卸完后,应先由库场员复点核实,并在货垛前悬挂货垛牌,写明船名、航次、运单号、货名、件数、收货人、入库、场日期、堆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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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抵押的海运出口贸易合同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2船舶在开航前,甲方要求解除订舱的,参照《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8.对于预付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甲方应于货物发运前,按照运费单价及货物数量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支付运费。如标注的运费单价有误,甲方应在船舶开航前向乙方提出更正,否则视为接受乙方所标注的运费基价。9.对于其他运费条款下的出口货物,乙方在在配舱回单上应标注运费基价和运费支付的最后期限。甲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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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的公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什么?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5为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以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做如下修改: 一、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二、将《暂行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外国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