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程序有哪些主要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9 05:27:24 290 人看过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程序有哪些主要区别

1.性质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主要依据《劳动法》。它通常被视为一种非正式的、非强制性的解决方式,主要依赖于双方的自愿和协商。而劳动争议仲裁则具有民间性、行政性和司法性多重属性,其法律依据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部颁发的相关规则。诉讼则完全是一种司法活动,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

2.管辖与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主要在企业内部进行,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仲裁则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其管辖范围通常限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诉讼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按照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原则进行。

3.审理原则与公开性: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而诉讼则通常要求公开审理,除非涉及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

4.裁决效力与执行: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则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作出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判决也具有法律效力,同样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5.时限与费用: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时限相对较短,且仲裁不收费。而诉讼的时限较长,且需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

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对双方有什么要求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对双方的要求如下: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三、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有什么

1.群众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依法成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这体现在其人员组成和工作原则上。调解活动强调群众的直接参与。

2.自治性:调解是企业内的劳动者对本单位运行的劳动关系进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矛盾的有效形式。

3.非强制性:调解程序完全体现自愿的特点,即申请调解自愿,不能强制,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及其舆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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