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8-25
执行日期:2000-8-2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征收、筹集、支付、保值增值、使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本市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或者根据市审计机关的授权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房管等政府部门和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可以进行全面审计或者专项审计,也可以进行审计调查。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障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并可以与当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结合。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经批准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缴纳、征收和筹集情况;
(二)支付和使用情况;
(三)结余和专户储存情况;
(四)保值增值运营情况;
(五)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对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执行财政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是指对社会保障基金承担征收、支付、保值增值、管理等义务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计划、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报告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九条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审计机关应当对管理、经办社会保障基金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负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义务的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权利:
(二)要求审计人员出示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
(二)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提出质疑和申辩;
(三)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提出行政复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听取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介绍;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违反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帐册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提出审计建议书:
(一)未按规定时间将社会保障基金收入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的;
(三)转移、隐匿由社会保障基金所取得的违法资产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社会保障基金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社会保障基金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机关。
被审计单位、有关机关对审计机关提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非法使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资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使用、侵占社会保障基金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十八条审计收缴的与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的款项应当直接并入应归属的社会保障基金,利用社会保障基金获取的违法所得和审计罚款应当依法上缴国库。被处罚的单位应当用单位自有资金缴纳罚款,被处罚的责任人应当用个人收入缴纳罚款。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
审计机关对哪些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179人看过
-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
11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试行)
131人看过
-
完善审计监督职责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
258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
289人看过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89人看过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
审计机关应对哪些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3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下列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审计监督:(一)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二)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有关住房专项资金;(三)以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捐赠的社会捐赠基金;(四)社会公益性募集资金;(五)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
-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第十九条有什么内容?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05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二)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三)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
济南市最低社保缴费基数重庆在线咨询 2024-03-05济南市最低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具体如下:1、养老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3)非济南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8%。2、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3)非济南农村户籍人员: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怎样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0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
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资金有什么区别?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31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等支出费用,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属于社会保障基金的一个范畴,仅限于社会保险支出,比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不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