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高校录取工作又开始了。高速经济发展还未使中国走出发展中国家的行列,由于人口基数太大,教育资源有限,在充分保障受教育平等权的同时,往年出现了专业录取的地区差。曾颇受质疑。今年不知如何运作?
应该说我们国家从1949年到现在,关于教育平等权方面的工作还是作了很多努力的,这一点应予肯定。比如在50年代初的时候,城乡差别很大,很多工农子弟不能够上学,国家当时的统计表明,大约30%以上的人是文盲。党和政府于是就致力于消除以城市为中心的教育对缩小城乡差别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那一时期实施的一系列保障工农子弟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措施(当时还未实行义务教育)便是明证。这一经过历史检验的正确方针和优良传统,应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继续贯彻执行和发扬光大才是。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中国公民应平等享有。然而,在当今政治环境较为宽松、经济相对自由、思想进一步多元化的时代中,个人实际所处的法律地位本是不平等的。而青年人未来所从事的职业将直接与其收入乃至社会地位相联系。市场经济制度要求每一个参与者在公平的起点上竞争。众所周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又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竞争起点的不平等定会加剧财产分配上的不公。特别在老少边穷地区,传统剪刀差将会进一步增大——不利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确保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教育机会的均等。从宪法原则中不难推出,每一个青年公民都享有利用公共教育设施和国家教育资源的平等权。就教育权的宪法理念而言,在高等教育设施供不应求的条件下,唯一能够实现有限资源公平分配的合理办法就是录取与学业成绩挂钩,确保形式正义。教育科学研究结果早就表明,个人的聪明才智既与先天的遗传基因有关,更与后天的培养环境有关。在考生通过高考成绩证明了自己的资质后,如不能得到社会的公正评判(择优录取),较强的学习能力得不到相应的造就,则会断送考生的前程。个人在起步时的最基本的算术正义尚且难保,更何谈社会的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奖懒罚勤甚至逆向淘汰的体制在价值选择上对人生观正在形成的青少年一代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高考录取上显失公平的做法有可能妨害到民族复兴的百年大计。
德国有一个判例发生在60年代末到70年初,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教育机会均等方面的一个很著名的判决。此案的案情大概是这样的:由于教育资源的限制和市场需求的不平衡,有的大学和及某些热门专业,如法学、医学等学科曾实行名额的限制,择优录取。这样,有一部分想学医的同学,就没有被某些学校录取,或者本年不被录取,可能要等若干年后才能被录取。这样,就理所当然地延缓了他们的就业时间、缩短了职业年限,因而影响到平等参与竞争的个人潜能德发挥。德国宪法第3条规定了平等权,第12条第1款规定了关于自由择业、自由选择就学的场所的权利。联邦宪法法院以这些法律为依据,对大学所实施的录取名额限制,作了一个原则性的判决。首先受教育平等权应该予以保护。但如何理解这项权利的内容?平等权受宪法保护,这没有问题,但是受教育机会均等作为一种宪法保护的客体,意味着什么?它只是一种大家都有资格去报名,一种自由选择权?还是只要我想学和有潜力学这个专业就能录取(国家必须拥有足够的教育设施以保障个人愿望的真正实现),有没有这样一种积极的社会权利?最后,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认为,公民对国家就此并无请求权。
质言之,平等权的背后实际上还是一个自由权如何行使的问题。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的欧洲传统平等观本身就隐含着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矛盾,从名额限制案来看,如果完全从分数上把握,形式上可能会平等,但实质上却很难平等。中德两国的案子不一定可以类比,但我发现德国人研究平等问题比我们考虑得更细,他们的观点有一定的启发性。德国作为联邦制的国家,文化上要求保持多元性。因此,各州中学的课程设置与内容不尽相同。跨州的毕业成绩如何认可?有没有合理的标准?会不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自由择校的权利会不会落空?当然,自由民主秩序是西方国家的根本价值追求。但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决定了自由本身应有一种内在的限制,平等权也是这样,行使也要受到限制,不是绝对的(所谓本应该平等的平等对待,本不应该平等的不平等对待,即德沃金所谓:视为平等对待的权利righttotreatmentaseqal,而非平等对待的权利righttoeqaltreatment)。
对平等权的不同理解不能妨害一个最基本的共识,那就是:国家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和调配可利用的教育资源,以使每一位青少年的天赋得到及时的造就和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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