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应该被废除的论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7 10:01:50 308 人看过

第一,从死刑自身特点看,死刑的保留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从我国当代的国情看,死刑也不应该被废除。

第三,从价值层面上看,我们所说的死刑不应该被废除,并不是不尊重人的生命权,相反,对死刑犯处以极刑更体现了对受害者和其他人的人权的尊重。

一、死刑犯的生育权能实现吗?

死刑犯的生育权应当受到尊重,但是这一权利在现实中是实现不了的,由于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着以下法律障碍,所以我预测郑雪梨的申请不会得到法院的批准。

第一个法律障碍是,本案被告还是一个未决犯,被羁押在看守所里,按照看守所的条例,对未决犯的控制是高度的人身控制,有二十四小时的值班和随时巡视,探视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可以,但一个月不超过一次,一次不能超过半小时。而且在探视过程中,要求狱警在场进行监视,要实现性行为是不可能的。至于人工授精的方式,由于只有家属可以探视,还有律师可以会见,所以医生是不允许进到看守所里的。

第二个障碍是,如果女犯人提出生育权怎么办?刑法规定怀孕妇女不得判处死刑,这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如果女犯人主张生育权得到允许,她就可以据此逃避法律应有的制裁;但又不能因此不允许女犯人主张生育权,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允许男犯主张就应该允许女犯主张。这似乎是一个法律的怪圈。

障碍三就是任何法院在做任何决定时,不仅仅要依法律条文,还要有一个价值衡量。如果一个决定对整个社会的伦理构成重大挑战的话,对这个决定就应当非常慎重,法官应该避免做出这样的决定。如果法院同意了郑雪梨的请求,最后又对他丈夫执行了死刑,我们实际上是生其子、杀其父。一个孩子还没出生的时候,他就没有了父亲,在允许种子种下的时候,就把他的根给斩断了,这极不符和我们的伦理道德。

当法律保障的两种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要看哪种利益更要受到保护了。如果一个妇女是个死刑犯,她要行使生育权,这个时候就有另外一种价值需要考虑,如果允许她行使了这种权利,死刑制度可能就受到破坏。在这个时候,肯定生育权所保障的利益小于刑事法律对她判处死刑所要保护的利益,那么这种权利就要让位于刑事法律了。

剥夺一种权利,必须要有明文规定。刑法没有剥夺公民依法生育的权利,只是由于罪犯人身自由受限制,实行起来有困难,但不能就此否定这个权利。法律不能违反,客观条件则是可以改善和创造的。如果条件允许,在不影响刑法、刑诉法的执行,不违反法律和监规,不造成社会危害的前提下,无论是采取人工授精的方法还是临时安排监内同居的方式,帮助她圆做母亲的心愿,都是可以考虑的。

但是,如果罪犯是妇女,丈夫在外提出要求使其妻人工受孕,则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势必影响刑法、刑诉法的实施,损害法律的尊严,还可能造成新的社会危害,因此,不应予以考虑和支持。

二、刑事责任已满75周岁故意犯罪怎么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可以”即表示,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关键还是看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而过失犯罪应当减轻,则是说相比同等情况的一般罪犯,75周岁以上的老人量刑一定是相对轻微的。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犯罪,一般不会适用死刑,根据我国《刑法》中第49条关于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的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并不是一条死规定,有例外的情况,具体量刑还是要看罪犯到底是犯了哪一种罪,犯罪情节又是哪种程度。

三、死刑只适用于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吗

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也就是所谓罪大恶极。应当指出,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在刑法分则对适用死刑条件往往加以具体规定,例如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特别严重等。在适用死刑的时候,应当同样遵守上述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关于死刑适用的条件。

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严谨错杀”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表明我国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而“严谨错杀”则表明我国对死刑的一种慎重态度。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28个死刑罪名,此后随着犯罪形势的发展,尤其是严打运动的展开,死刑的政策有所松动,及至1997年刑法,死刑罪名已经增至68个。在这种情况下,死刑的司法适用也大量增加。为此,我们需要对死刑的刑事政策加以反思。在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应当对死刑加以严格限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2日 20: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死刑相关文章
  • 舆论与误判的死刑存废
    (一)保留死刑的舆论1.国家也罢,刑罚法规也罢,都不能不承认生命的威严和伟大。文明国家的废除死刑,实在是理所当然。时至今日,死刑的存废得失,勿-宁说不是问题。作为立法来说,修改之期已经成熟,实行之秋已经迫近。法律上如此,政治上如此,伦理道德的观念上亦如此。加之,从社会学、哲学、医学的观点来看,应该肯定死刑的根底也已经完全崩溃。(注:花井卓藏《死刑》刑法俗论(1912)154155页。)花井卓藏如此论述,把死刑断言(注:花井前列注①153204页。)为恶刑,另外,还把也作为白璧之大瑕(注:花井《无期徒刑》刑法俗论205页、230232页。)而主张废除是在明治40(1907)年。然而,其间经过了两次世界大战和日本现行宪法,直到明治40年刑法于前年实行口语化后的今天,死刑制度仍在民主主义的名义下被保护下来。这种支撑民主主义的国民的舆论乃至对法的确信的意义本身委实是多意义的,而本文必须就以舆论为理
    2023-06-04
    238人看过
  • 央视主持人:是否应该废除贪官的死刑?
    8月28日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因为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而备受公众关注。这一修正案堪称1997年中国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的大修,其核心内容,就是拟议取消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的死刑。如果修正案最终得以通过,意味着中国的死刑罪名将从现行规定的68个骤减至55个。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对经济犯罪死刑是否该被取消的看法,全文如下:最近不少人都在关注是否对贪官保留死刑的话题,杀,不杀,这是一个问题。大明朝朱元璋当政时期,对于贪官绝不留情,凡贪污六十两纹银以上的官吏杀无赦,剥去人皮,内填杂草,以儆效尤,手段不可谓不酷烈。但是杀了一批又来了一批,怎奈其何?对贪官保留死刑是否就真能让贪官越来越少,这个暂且不论,中国保留死刑的目的当然是针对恶性犯罪保有震慑力的考虑。但是,死刑的震慑力对罪犯真的有那么大吗?对于一个自认命很贱的穷困潦倒又穷凶恶极的暴力犯罪者来说,杀了他
    2023-06-11
    74人看过
  • 不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
    1、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群众基础。2社会转型也决定了我国尚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社会基础。3、我国在执行死刑问题上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4、适用死刑符合社会契约.5、废除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样做恰恰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6、死刑同样也往往被取得政权的革命势力作为镇压反动势力反扑和复辟,巩固其统治的有力武器。7、对重罪犯不适用死刑才是显然违背了罪刑等价的原则,而且废除死刑论者所提出的用于取代死刑的终身监禁刑也无幅度和差别可言,故其以有悖罪刑等价来责难死刑和要废除死刑的理由,均不能成立。8、死刑误判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司法方面努力得到最大程度的避免。9、死刑是剥夺某些特定犯罪人再犯罪能力所必需的和最有效的手段,适用死刑确实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所不能替代的特殊的震慑效果,必须肯定死刑的适用对于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是需要的。
    2023-02-24
    110人看过
  • 浅议死刑的废除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英文为pnishmentbydeath;deathpenalty或capitalpnishment,即最大、最重的刑罚。因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内容,故又称生命刑。生命是人的存在方式,是人身一切利益和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故死刑又称极刑。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直到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面世,才引出一场死刑存废这个延续了几百年的疑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法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而且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
    2023-06-11
    243人看过
  • 侮辱罪是否应该被废除?
    侮辱罪算是自诉案件以及情节犯。1、侮辱罪算是对人权的侵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2、侮辱罪算是自诉案件,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其余情形需要由受害当事人自行向法院起诉。3、侮辱罪算情节犯,只有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贬损他人人格达到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刑事案件,应该予以立案追究并受到刑事惩罚。侮辱罪处罚标准构成侮辱罪的,相应的量刑标准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
    2023-06-30
    381人看过
  • 谁不应该被判决死刑
    法律综合知识
    一、谁不应该被判决死刑以下不应该被判决死刑: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二、死刑判决后的执行时间是多久死刑判决后的执行时间是在7日以内执行。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三、判死刑后家人能见面吗如果在死刑执行阶段,近亲属可以申请会见,但在死刑复核程序是不能见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
    2023-09-01
    269人看过
  • 死缓减刑是否应该废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延期履行约束弛刑案子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累犯以及因成心杀人、强奸、掠夺、绑架、放火、爆炸、投进风险物质或许有组织的暴力性违法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违法分子,人民法院依据违法情节、人身风险性等状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议对其约束弛刑。《刑法修正案》对被约束弛刑的死缓违法分子实际履行的刑期作出了规定,详细而言:最低服刑时刻,如延期履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延期履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约束弛刑的死缓违法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累犯可以判死缓么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累犯,我国人民法院是可以对其判处死缓的。一般来说,累犯可以判处死缓,但是否判处死缓,还要考虑累犯的犯罪次数、严重性等因素,最后经过法院来作出判决。死缓适用于应当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关于死刑
    2023-07-01
    325人看过
  • 试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限制适用及废除
    世界死刑立法趋势及我国死刑罪名配置自从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死刑的限制与废除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所认可,以保护人权为理由的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关于废除死刑的国际条约相继问世,废除死刑在一定范围内开始成为国际法规范,国际社会对废除死刑的态度进一步坚定和明确。截至2005年,世界上已有86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有11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而有99个国家仍然保留了死刑(其中包括我国)。审视我国的死刑制度,可以看到我国保留了大量的死刑罪名。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有68种,分布在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之外的其他9章犯罪中。其中非暴力犯罪为44种。我们看到配置死刑的非暴力犯罪的罪名占全部死刑罪名的64.7%,其中,危害国家安全型非暴力犯罪5种,危害公共安全型非暴力犯罪3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型非暴力犯罪16种,侵犯财产型非暴力犯
    2023-06-11
    71人看过
  • 死刑废除制度的主要观点主要有哪些
    在众多的死刑实践中,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死刑。2003年,大赦国际(一种国际性的人权组织)对世界各国的死刑状况做了一个初步的统计,全世界有76个国家(包括地区)废除了死刑,15个国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除外),还有21个国家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再使用死刑)。所有欧盟国家也都反对死刑。从废除死刑的过程来看,一些国家是一次性地废除死刑,而另一些国家则是分阶段走,先废除普通刑事罪的死刑,然后再彻底地废除死刑。也有的国家实行地方自治,每个州(省)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死刑政策(如美国)。总结一下带有共识性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一)死刑制度同现代社会发展背道而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
    2023-06-04
    101人看过
  • 废除死刑是谁提出的
    贝卡利亚,意大利刑法学家,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一、正犯与共犯的区别1、概念不一样。对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分类不一样。各国刑法学家历来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三种。如单独正犯指共同犯罪中独自一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共犯,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这是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作的划分。二、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中止构成犯罪吗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中止构成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随着世界范围内
    2023-06-28
    68人看过
  • 法国废除死刑的情况
    1981年10月9日,弗朗索瓦·密特朗总统颁布了在法国废除死刑的法律。法国由此成为了世界上第35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一、我国都有哪些死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尽管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但中国现在还有死刑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是对所有人都适用死刑的,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二、死刑一般什么时候执行死刑除法定停止执行的情况外,一般在收到最高院的执行命令后的七日内交付执行。通常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执行后通知家属。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三、不支持废除死刑的理由1、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群众基础。2社会转型也决
    2023-04-01
    281人看过
  • 台湾争辩废除死刑外该思考的课题
    当局法务部长王清峰以《理性与宽恕》为题公开撰文呼吁暂停执行死刑。王清峰一向主张废除死刑,上任之后,法务部也持续推动她上任之后即已确立逐步废除死刑的政策。日前现任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因被提名担任检察总长在立法院与立委对话,说到他赞成废除死刑,但认为在死刑废除前,已定谳者应予执行。王清峰郑重撰文表达立场,缘由在此。逐步废除死刑,是近十年来岛内未因执政党更易而由当局持续采取的政策。由于法典中仍有死刑存在,法院也于数年之间,累积判决了四十余起死刑确定,法务部长应否签署执行死刑命令,遂成一项议题。黄世铭身为次长,公开说出与部长理念并不一致的想法,并不寻常;王清峰则表示可以理解,不会稍减她对次长的尊重,这是具体展现理性与宽容;法务部长面对政策是非勇于取舍,于是又一次将台湾在死刑问题上何去何从的严肃考验,端上台面。死刑同时涉及了民主与法治的辩论。赞成死刑的人士经常以为死刑是民意的要求,主张废除死刑与停止
    2023-06-11
    96人看过
  • 法制中国应该废除减刑制度
    减刑是中国监狱最基本的刑事奖惩制度,从今天来看,中国的减刑制度对中国改造服刑人员起到了积极的、有效地管理和激励作用。我们不否认这一点,但是我们应该同样认识到另一点,那就是我们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宜。而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什么叫罪刑相适应,那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所带来了的负面价值所应该的刑事责任,这是对犯罪分子价值的评判,记住是价值,社会价值,不是他的危害社会行为。这是刑法判决的本质,是对受到危害、破坏的负面社会价值的评判而不是危害社会行为本身,虽然事实上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导致了负面社会价值产生。但是,必须有一点认识,评价一个人应该将他的价值和行为相分离,虽然对一个人
    2023-04-22
    358人看过
  •  废除人被判的刑期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会受到刑罚,具体刑罚则取决于伤害的严重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导致轻伤,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导致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导致死亡或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我们应该避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免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能导致刑罚,具体刑罚取决于伤害的严重程度。若导致轻伤,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导致重伤,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导致死亡或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审 判 】 故 意 伤 害 案 件 刑 罚 判 定 实 例故意伤害案件刑罚判定实例分析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法院对被告人的刑罚判定产生了争议。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用了有期徒刑缓刑的刑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
    2023-09-07
    41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刑
    词条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死刑
    相关咨询
    • 死刑存废的法律论文应该怎么写?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5-31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已经存在很久,至今它经历了产生、发展、兴盛、逐渐被废除的五个阶段。而它的存在被人们所重视,并引发了人们特别是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场激烈的争论极大地充实了对死刑的认识,加深了我们对死刑的理解。论死刑存废本文将着重从我国死刑的发展与现状并结合名家学说来阐述死刑在我国废除的必然性和本人关于废除死刑的建议。
    • 废除死刑的几点理由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5-26
      一、死刑是对严重违反社会契约罪犯的复仇性制裁。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了制止犯罪行为,那么将罪犯控制住就足够了。而对于其震慑效果的话,没有一个正常人会因为取消了死刑而故意犯罪的。偶发性犯罪的个体,一般都有心理故障,其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死刑的存在或废除而有所减少或者增加。理智型罪犯都倾向于彻底逃避制裁,绝不会因为制裁减轻就设想犯罪。 二、死刑一旦执行,将无可挽回。即使再完善的司法制度都无法绝对避免冤案,所以
    • 应不应该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5
      个人赞同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死刑对经济犯罪的威慑力毕竟是有限的,市场活动中的经济犯罪本质上是一种超越市场规范的界限而牟取超额利润的行为。就特殊预防而言,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虽然能够剥夺罪犯再犯罪的能力,但同时也剥夺了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是以剥夺、惩治功能牺牲教育、改造功能而换取的特殊预防。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并非遏制严重经济犯罪的唯一手段,这样的特殊预防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来说极不经济。
    • 是否应废除死刑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6
      不应该,中国的死刑已经特别宽松了。不满十八岁,不判死刑。2012年,湘西男孩付立和刘启智抢劫杀人,欠下7条命债,流窜数省,抢得赃款3900元,死者包括一个怀胎5个月的孕妇、一个两岁的女孩。作案时,付立因未满18岁,逃脱了死刑。七十五岁以上,没有特别凶残手段的话,不判死刑。2011年,73岁的尹宝书因粪堆堆放及栅栏占道问题与邻居夫妇产生纠纷,尹宝书连杀两人,死者一个62岁,一个65岁,一审判处死刑,
    • 咨询一下死刑应当被废除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4-09-06
      应当。在中国,死刑是要废除,但是现在没有废除。中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55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