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0 10:43:37 148 人看过

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

三、债权转让,受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

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一、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不同意是否具有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是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债权转让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的债权是指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如“赌债”就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从债权、不作为债权、特定债务人的债权等;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得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无效;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在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时候应该及时的通知债务人,注意只是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当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对方欠钱不还可以找欠他钱的人要吗

原则不可以直接索要,但是符合以下两种情况可直接向次债务索要欠款。第一种,债权转让。民间借贷属于合同行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同合同主体间不能当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可通过合同权利转让,也就是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对不同合同主体的债务追偿,也就是债务人通过债权转让,使原债权人取代债务人,成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这样就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索要欠款了。第二种,代位权诉讼。代为诉讼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消极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间接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创设的一种诉讼活动。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来行使,它能使债权人绕开债务人,不必征求债务人的意见,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比如说抚养费之类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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