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22:44:19 167 人看过

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1980年3月5日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迅速开展侨汇建设住宅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鼓励华侨、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他们购买和建

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

(1980年3月5日国务院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迅速开展侨汇建设住宅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华侨、归侨、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他们购买和建设的住宅,产权和使用权归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在城镇,凡有城镇正式户口的,均可用侨汇购、建住宅,原籍在农村,在城镇又没有亲友的华侨,原则上在农村购、建住宅;如要求在城镇购、建住宅,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领养老金的华侨要求来我国城镇建房养老的,可不受返原籍的限制,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用侨汇建设住宅应列入各地基本建设计划,专项下达,不受自筹资金计划指标的限制。侨汇住宅建设要服从城市规划。用侨汇建设住宅,可以采取集资统建的形式,由侨务部门办理集资手续,交建设部门组织建设,双方签订合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银行贷款、地方政府拨款、物资部门预拨材料,先行建设,建成后统一出售,或者从国家已建成的住宅中拿出一部分出售,有些旧房经过修缮也可作价出售,一律通过银行结算,收取侨汇。

三、侨汇住宅的设计,应当根据华侨和侨眷的特点,在住宅的建筑面积、装修和设备标准等方面尽可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可设计几种标准,供侨户选择。为节约用地,在城市以建公寓式的住宅为主。有特殊要求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建独门独院的别墅。

四、各地要切实保证建筑材料的供应。按国家规定留给地方的建筑侨汇,由省、市、自治区侨办掌握,商同级计委、建委和城建部门,按照谁供应物资、谁使用留成侨汇的原则,制定分成比例和办法。留成建筑侨汇要用于购买建筑材料,按设计定额组织供应。各地能解决的材料尽量不要进口,供应有困难的,可以用留成外汇进口。

侨汇建筑材料要单列指标,专项下达,保证专材专用,不得挪用。侨务部门有权检查材料分配、使用情况。

五、要切实保证侨汇住宅建设的施工力量。在建筑侨汇量大的城市,可以组织华侨住宅建设公司。承建单位要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各方都要认真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要合理确定侨汇住宅的造价。侨汇住宅的造价内含:

1、住宅建筑造价,按不同的设计标准计算。

2、住宅小区(华侨新村、华侨公寓)范围内给水、排水、道路、配电、供热等设施费用,按实际需要收取。

3、征地补偿费用和拆迁安置费用,按当地参加统建住宅的收费标准收取。

4、住宅设计费,按设计单位规定收取。

5、筹建行政管理费,不得超过住宅建筑造价的百分之三。

住宅出售价格应根据造价,因住宅所在地段、层次、朝向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七、侨汇住宅建设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华侨、侨眷只有使用权,由当地房管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从发给住宅产权证之日开始计征。房产税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五年,期满以后,按当地标准房价计征。

八、用侨汇建设的公寓式住宅,可委托房管部门代管代修,侨户按月交纳维修管理费,年终结算,多退少补。别墅式住宅可以自管自修,也可以委托房管部门修理。维修材料由地方物资部门供应。

九、用侨汇购、建的住宅可以在当地出售、交换,也允许继承和赠送。产权转移须经当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侨眷出国后,房屋可以委托亲友或房管部门代管。空闲房屋自愿出租的,要按政策规定出租,由房管部门协助办理租赁手续。租金可以略高于同等公房租金标准,但不得高价出租和押租,不许索取租金以外的报酬。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侨汇住宅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侨眷集居、侨汇住宅建设任务重的城市,可以成立侨汇建房领导小组。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明确任务,各尽其责。各地侨办负责受理侨户购、建房屋的申请,组织集资,编制侨汇住宅建设计划,报同级计委审批并编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华侨新村的小区规划、住宅设计、征地拆迁、建筑施工、市政公用配套工程施工、绿化等项工作。物资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的供应。建成的房屋,由市侨办或房管局办理出售手续。银行负责办理建筑侨汇的存款和付款,办理外汇贷款。

以上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港澳、台湾同胞和中国血统外籍人以及他们在我境内的亲友。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6日 17: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领养相关文章
  • 北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二〇〇三年八月七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增强住宅区及住宅的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范设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在住宅区内和住宅建筑主体上设置的报警、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系统。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第四条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及住宅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内容。安全防范设施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本市住宅区及住宅安全防范设
    2023-04-22
    219人看过
  •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三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地产业发展,现将《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小区外基础设施配套费另行规定。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经营的住宅。第三条商品住宅经营单位和商品住宅行政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二章商品住宅价格的制定第四条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
    2023-06-10
    35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城市建设局,各区、县规划局、规土局、建委、建设局,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住宅办、综开办,市农场局规划管理处、金山石化地区规划管理处、佘山风景区规划管理处: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府(1995)21号书长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现将市规划管理局、市住宅发展局共同商定的《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加强新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1995年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加强住宅规划和建设管理,经市规划管理局和市住宅发展局协商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住宅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是保障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重要环节,各级
    2023-04-22
    314人看过
  • 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全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徐州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以下称涉农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加强土地集约利用,维护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城市规划区内,已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涉农社区,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经市政府批准,统一建设定销商品房安置。定销商品房的建设按照《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徐政发〔2007〕24号)、《徐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补充意见》(徐政发〔2008〕47
    2023-06-10
    194人看过
  • 商业用地建的住宅可以购买吗?
    可以购买,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用地上建的住宅交易按商业房产缴纳税费,而且到期需要按商业用地再补缴地价,只有40年期限,与住宅用地的70年期限到期自动延期是有区别的。一、公寓和住宅的区别公寓和住宅的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高层、别墅、公寓等。住宅产权年限70年;公寓是商业地产投资中最为广泛的一种地产形势。公寓一般是50年或者40年。公寓在目前的设计规范中没有明确的定义。2、用地性质不同。住宅只能建在住宅用地上或商住用地上;公寓可以建在住宅用地上也可以建在综合性用地(商住)、商业用地或教育用地等其他性质用地上。3、类型不同。住宅的类型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分为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又分为单元式高层住宅、塔式高层住宅和通廊式高层住宅。公寓根据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几种类型,主要分为居住型公寓(普通公寓)、商务型公寓和酒店式公寓。4、产权年限
    2023-06-20
    381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直辖市规划局: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大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对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大意义,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规划工作,促进城市住宅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为此通知如下: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政府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住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宅)和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特别是今年的任务和目标,并积极实施。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及早落实一批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抓紧做好选址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和规划实施管理。要提高规划管理办事效率。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研究
    2023-06-10
    441人看过
  • 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失效]
    为加快本市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积极稳妥地安置好征地农民,特制定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征地劳动力安置暂行办法。一、已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原则上不再另行安置,继续留企业工作,可以享受县属集体待遇,本人工龄自进企业之日起连续计算。二、具备固定资产原值超过200万元,职工总数超过80人及年人均净利在2000元以上三个条件的村办企业中的安置对象,比照乡、镇企业办法处理。三、已被国营、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和临时工的安置对象,可就地转为该单位职工。已在城乡工农联营企业工作的安置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就地转为工方正式职工,也可参照乡镇企业办法处理。所需招工指标由市劳动部门有计划地核拨所在单位,工龄可自进入该单位之日起连续计算。四、凡符合征地养老条件的安置对象,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征地养老人员管理和生活费发放办法问题的通知》(沪府办〔1990〕68号文)规定,给予养
    2023-06-09
    289人看过
  • 集体建设用地住宅可否买卖
    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在我国经过出让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不存在障碍的,但是,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允许城镇非农户口居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规定加以删除,并在第63条中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造成“集体建设用地必须转为国有以后才能进入二级市场流转”的状况,从而在立法意义上,城市及外村、外乡居民已被禁止成为集体土地上住宅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也就由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直接影响到买卖合同的
    2023-03-03
    442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的综合管理,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对1998年3月11日开始执行的《上海市新辟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新建居住区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适应本市住宅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促进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基地住宅与配套设施同步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沪府[95]66号)及《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6]第049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住宅建设配套费包干使用的新建居住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上海市
    2023-06-10
    470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下同)投标报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要素消耗量与价格等。第三条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监测工
    2023-06-10
    489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给予解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设函[2009]24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属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二、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属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2009年7月20日
    2023-06-05
    122人看过
  • 马鞍山市住宅小区公建设施配套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镇居民小区的公建设施,提高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并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市城市住宅建设,应在开发新区的同时,鼓励和支持老区改造,使新区开发和老区改造同步发展。新区开发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小区内配套的公建项目建设,做到小区内的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同时竣工交付使用。老区改造也要根据规划要求,逐步完善和提高公建设施的综合功能。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建设施,分为服务性公建和营业性公建两类,具体内容划分如下:1.服务性公建:小区内的幼儿园、托儿所、居委会、派出所、自行车棚、绿化、小景等,宽度在7m以内的车行道、人行道,管径200mm~300mm的自来水干管,管径100mm(不含100mm)~300mm的煤气低压管,管径400mm以内的下水道以及380~600V供电
    2023-06-10
    293人看过
  •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市园林局联系。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市园林局1998年12月)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住宅区绿化建设规定标准住宅区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配置乔、灌、草、花、常绿、落叶植物,采用多种形式美化绿化住宅区的环境,住宅区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的绿化指标:(一)征地新建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得少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住宅区绿地率不得少于25%。(二)住宅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划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
    2023-06-10
    290人看过
  •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住宅建设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深入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促进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认真、负责地履行住宅建设监理职责。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市府(99)第70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住宅建设监理准入制的实施,现决定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督导管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1、实施住宅建设监理督导工作,是在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在住宅建设监理单位实行准入制的同时,所采取的一项加强服务和监控力度的措施。2、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全市的住宅建设监理的督导工作,质量管理处是住宅建设管理督导的组织、管理和团体调部门。3、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督导
    2023-06-10
    228人看过
换一批
#收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领养
    词条

    领养,就是将他人的小孩收为自己的子女,领养的小孩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领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 一是在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对被领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 更多>

    #领养
    相关咨询
    • 购买民用住宅违法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2-21
      律师解答 民用住宅商用如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则不违法,反之违法。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住宅用房改为商用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 购买建筑物和住宅需要什么程序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8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
    • 归侨侨眷的私有住宅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25
      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购买的住宅属于违章建筑买房者是如何维权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30
      1、买房者购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时维权方法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要求退房,由卖房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关于购买驾校建设工程的赔偿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22
      若正在经营的驾校需要拆迁的,有以下补偿: 1、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装修费用的补偿。2、经营损失的补偿。3、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