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概念和构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2 09:12:47 390 人看过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包括几种情况:

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上述情况之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父母即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如果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有能力的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也负有抚养义务;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抚养的权利。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是法定的。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如果父母没有能力,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亦负有赡养义务;弟妹对兄姐亦如此。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相应的义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一般包括: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至于动机是什么,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遗弃家庭成员构成遗弃罪的条件

1.犯罪客观要件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是指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2.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至于哪些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通说认为,应当根据《民法典》予以确定。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对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及养子女、继子女)对父母(及养父母、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如此等等。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还必须具有扶养的实际能力,否则不构成本罪。

3.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也有扶养能力,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受扶养的权利,会给被害人造成生命、身体危险,但拒绝扶养。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是否情节恶劣,要依据行为的手段、后果、行为人的动机等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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