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计字[199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
为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劳动统计工作,以适应并促进劳动工作的发展,现将《关于加强劳动统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在工作中认真抓好落实。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劳动统计工作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特别是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三项制度和劳动计划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企业的各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对劳动工作和劳动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的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目前,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正在建立,而原来的经济运行机制仍在运转。这种情况加大了劳动统计工作的难度,也突出了劳动统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为了使劳动统计工作能适应并促进劳动工作的发展,各级劳动部门要给予劳动统计工作足够的重视。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强化劳动统计工作,搞好劳动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现在,一些地区正在进行省市县的机构改革试点,逐步实现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在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调整的过程中,都要注意强化劳动统计工作。劳动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要承担厅、局内各处室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及组织协调:对各处室制定或修改的统计报表要进行审核;统计调查计划、方案须送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资料的提供发布由统计机构归口管理,避免滥发报表、数出多门和重复劳动,减轻基层负担。同时,要加强与政府同级统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配合。
二、要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劳动统计方法的改革。在新旧体制交替的过程中,要确保劳动统计数据连续,并建立起在新体制运行下的劳动统计体制,就要在劳动统计的方法上进行改革。在统计调查方法上,要发展抽样调查和以部分资料推断整体、获取完整的结构性统计数据的技术方法;要逐步摸索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以及其它调查的互补分析的技术方法;对统计指标的设定和统计报表的设计,要兼顾连续性和适应性两个方面,对指标的分析要进一步深化,抓住主要指标、基础指标,淘汰一些不必要的或过时的指标;要发展预测指标,充分开发利用统计信息资源,改变原来统计单纯服务于计划的状况,发挥信息、咨询和监督的整体功能,为职能转变过程中和转变后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供全面的统计服务;要进一步做好对行业主管部门、基层劳动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数据反馈等方面的统计服务工作;在改革中,结合我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推行,建立和健全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形成科学的劳动统计方法。
三、对劳动统计的各项内容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劳动统计的整体效益。各级劳动部门一方面要注意协调好劳动力资源、待业与就业、职工、劳动管理、劳动报酬与人工成本、社会保险与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劳动争议仲裁等各种劳动统计的分工、配合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作好各种劳动统计的综合分析、特别是内在平衡关系的分析。只有提高了劳动统计的整体效益,才可能促进提高劳动行政工作的整体效益。
四、加强统计调查研究与统计分析、预测工作。围绕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计划体制的改革,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对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对国家和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劳动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劳动统计不仅要对已发生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应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对劳动力资源城乡分布、地区分布,产业结构,供需情况,城镇待业人数和待业率,职工个人收入和保险福利,职工伤亡事故等进行预测,并搞好劳动事业运行情况的预警。
五、提高劳动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稳定劳动统计队伍。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这是搞好统计工作的基本保证。各单位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形式,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劳动统计人员既要懂得统计业务,又要了解有关劳动事业的方针、政策,系统掌握劳动统计的历史资料。因此,对劳动统计人员不要轻易调动,要相对稳定。
六、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和统计部门、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动统计法规,》和统计部门、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动统计法》和统计部门、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动统计法规,规,要按照劳动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和统计部门准确、及时地报送职工、工资、劳动管理、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方面的统计报表,并接受劳动、统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劳动统计台帐制度和原始记录制度。
七、劳动统计工作的发展要同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相结合。要充分利用正在建设的信息网络,提高统计数据的处理、传输速度,缩短处理和反馈周期,提高时效性;要做好统计数据库的建设工作,使之成为统计分析、预测的有效基础;发展统计预测模型,当好领导决策的参谋;要随着信息系统的发展,扩大统计的咨询服务范围,使更多的劳动统计信息产品面向社会、走向市场。
-
劳动部关于修改并印发劳动争议处理统计表的通知
191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82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重新印发《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
282人看过
-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部内统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64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244人看过
-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
351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劳动部印发《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的通知河北在线咨询 2021-10-232020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劳动部关于做好女职工孕期休假的工作通知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1女职工孕期休假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具体工作内容的通知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7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
-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门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07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
-
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通知怎么写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5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先生女士:您于年月日向公司提出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鉴于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年月日,请您于年月日前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并到人力资源部结算工资。同时,也非常感谢您一直以来辛勤的工作。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绩!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门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年月日员工确认书:本人已知晓《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在规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