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8 16:35:28 36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合伙人)或隶属企业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0

1

纸质

申请人

4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0

1

纸质

申请人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记载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

0

纸质

申请人

6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1

0

纸质

申请人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证明

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0

1

纸质

申请人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

0

纸质

行政机关(经营项目属于《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5号)的对应该事项审批机关)

9

前置审批文件、证件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1

0

纸质

行政机关

10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合伙人出资情况”、附表5“联络员信息”、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7“承诺书”,并填写相应的委托书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4“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数个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均应当填写附表3“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全体合伙人签署;4.“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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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7日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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