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5 02:26:18 443 人看过

一、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1)对于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若其犯下违法行为,则无需按照行政处罚进行处理;

(2)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智力残疾者由于无法识别或控制自身行为,如因此产生违法行为,亦同样不予行政处罚对待;

(3)在违法情形相对轻微,并且能及时加以改正,未对任何他人或社会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则无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4)首次触犯法律且所带来的潜在危害后果轻微,同时得以即时纠正的当事人,经审慎考虑后,可以酌情免于行政处罚

(5)当受害方拥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无主观过失时,法院将不会施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案件办理期限超期怎么办

关于行政诉讼纠纷之事,倘若公众人士、企业团体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他们应在得知或应该知悉行政主体实施特定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若因为涉及不动产权益的争议引发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起诉期限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算起须超过二十年,若是其他类型的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则需自行政行为发生之日算起超过五年后才能进行上诉。若超过上述期限,人民法院将不受理此类起诉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中国内地的行政处罚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下通常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不予处罚的决定:首先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涉及法律责任年龄的规定)进行轻微违法活动;其次是精神残疾类人士由于其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限制,导致其违法行为无疑;此外,如果违法情节轻微并且当事人能够立即纠正错误、补救损失,且实际上并未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任何实质性伤害;再者,若首次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且能主动、迅速地纠正,也可以考虑免予行政处罚;最后,如果受害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方在违法行为中没有主观故意,那么也可能获得免于行政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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