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办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22:39 179 人看过

一、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的申请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经营资格;

3、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4、有申请事项所必需的固定场地;

5、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储场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的要求(如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隔离围网(墙),建立通道出入卡口,与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等);

6、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复印件;

8、场所平面图;

9、海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2至7项书面材料应当提供正本供海关审核。

三、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提交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文件,主管海关予以受理。主管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随附有关文件报直属海关审批。

2、直属海关自收到主管海关报送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期届满前,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直属海关可以批准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3、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验收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场所并提交相关文件,经主管海关审核提出意见后报请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文件。

4、直属海关自收到验收申请和相关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2年;验收未通过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未通过海关验收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届满,申请人没有申请验收或经海关验收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自动失效。

(二)许可的变更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以及监管场所名称、面积的,应当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附件2),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三)许可的延续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需延续《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附件3)。直属海关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注册登记证书》;不准予延续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延续监管场所决定书》,并收回《注册登记证书》。

(四)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五)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法人依法终止的;(3)行政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被吊销的;(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许可的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场所,其经营人应当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取得《注册登记证书》之日起2年内达到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场所的条件。到期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未达到条件的场所,经营人不得再经营相关业务,海关不再派人监管。

(七)临时场所的许可

根据实际需要,经申请人申请,主管海关提出意见,直属海关可以依法批准设立海关监管货物临时仓储场所。临时仓储场所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14: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海关监管相关文章
  • 【海关监管车】海关监管货物承运企业
    海关监管货物承运企业及其承运汽车的注册一、业务概述从事往来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载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企业及其载运上述货物的承运汽车,须经上海海关核准并注册登记。承运汽车是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货柜车、集装箱车、特种车辆和其他车辆。*企业实际开展海关监管货物营运业务,须同时取得海关对承运企业、承运车辆、承运车辆驾驶员的注册准许。二、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三、办事机构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办事准备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营运企业应具备的条件:(1)企业法定住所为上海市;(2)具有本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3)企业内部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4)企业具备向海关缴纳税费等能力;(5)海关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营运车辆应具备的条件(经海关核准的特种车辆和其他车辆不在此限):(1)与车驾
    2023-06-06
    402人看过
  • 【海关监管仓库】出口监管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2005年初,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详见“署加发[2005]39号”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在深圳、厦门两地的出口监管仓库试行入仓退税政策。去年ll月份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厦门召开会议,对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工作进行了总结。总结情况表明,开展入仓退税试点的仓库全部符合入仓货物99%的实际出境率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入仓退税政策有利于现代物流的培育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了企业的欢迎和政府的好评。鉴于试点取得的良好效益,为了促进其它地区现代物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范围扩大至全国其它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此前海关总署所做的调研,并经有关直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批
    2023-06-06
    348人看过
  • 海关监管仓库
    海关监管
    其实也是保税储存的一种类型,与外国的保税区域的功能有类似之处,主要存放货物以及行李物品进境而所有人未来提取,或者无证到货、单证不齐、手续不完备以及违反海关章程,海关不予放行,需要暂存海关监管仓库听候海关处理的货物。这种仓库有的由海关自行管理,但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增大,海关作为行政管理机关,自营诸多不便,现在基本上交由专营的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海关行使行政监管职能。存放在海关监管仓库的货物有两个期限,如储存超过14天,海关要征收迟纳金;超过三个月仍不提取的,便视为放弃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变卖,款项交归国库。
    2023-06-05
    281人看过
  • 【海关监管车】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
    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二、许可内容:准予从事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登记活动。三、设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四、申请条件:(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二)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
    2023-06-06
    357人看过
  • 海关监管货物的分类
    根据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分成5大类:1.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国内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进口货物,是一般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到境外生产、消费领域流通的出口货物,是一般出口货物。2.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是保税货物。保税货物又可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大类。3.经海关依法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有特定用途的货物,是特定减免税货物。4.经海关批准凭担保进境在境内使用后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是暂准进境货物;经海关批准凭担保出境在境外使用后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是暂准出境货物。5.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以及其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是其他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对监管货物的不同要求,分别建立了相应的海关监管业务制度。
    2023-04-24
    164人看过
  • 仓储货运的管理流程
    1.入库流程以成品库的入库流程为例,外购的成品或自己企业生产的成品,首先由申请人填写入库申请单,入库申请单主要由以下几项:申请入库单位、入库时间、入库货位号、产品的品种、质量、数量(件数、重量)、金额、检验员鉴字、申请人鉴字、成品库库房主管鉴字等组成。入库申请单申请日期产品品种货位号件数重量金额备注检验员鉴字:库房主管:申请人鉴字:申请人持填写好的入库申请单,填写好由检验员检验后鉴字,并由库房人员核实入库数量登记,库房主管鉴字。入库申请单一式四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成品库留存,第三联、财务核算,第四联,申联人留存。入库时要严把质量关,做好各项记录,以备查用。火车到站入库:接收单位专职监卸人员,须会同车站工作人员详细做好卸车记录,卸车前,认真核对单、表、证、检查车体,发现问题与铁路部门交涉,做好记录。卸车时,检验人员按规定检验货物质量、作出质量检验通知单,检斤人员做好件数、重量记录、包括
    2023-06-05
    144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海关监管... 更多>

    #海关监管
    相关咨询
    • 存货人不提取仓储物怎么办?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01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
    • 海关如何处理港口储存的货物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 海关监管货物分为哪几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按货物进出境的不同目的划分,海关监管货物可以分成五大类:1.一般进出口货物。指从境外进口,办结海关手续直接进入国内生产或流通领域的进口货物,及按国内商品申报,办结出口手续到境外消费的出口货物。2.保税货物。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此类货物又分为保税加工货物和保税物流货物两类。3.特定减免税货物。指经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准予免税进口的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
    • 仓储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或者不提取仓储物的怎么办?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1
      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将仓储物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