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5:20:35 363 人看过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释义】

这里规定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判、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包括刑侦人员和预审人员等)。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

知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应当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情形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本案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人,既不能同时,也不能在以后的办案阶段再担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避免出现不公正办案的情况。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是当事人的朋友;是当事人的亲戚;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应当回避的必要条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下适用回避。比如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无条件回避,但如果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是一种远亲的关系,则要看其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才能决定回避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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