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经研究,现对县郊重点工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搞好县郊重点工业园区规划
(一)县郊工业园区以县郊为单位统筹进行规划。各县可先集中规划1-2个重点工业园区。园区选址不受乡镇行政区划限制。市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郊区的重点园区规划。
(二)县郊重点工业园区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纳入所依托城镇的总体规划。
(三)在土地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的指导下,制定园区建设规划。园区规划要突出市场导向,培育产业特色,实施错位招商,避免园区间产业趋同。
(四)按照县规划部门审批的园区控制性详规实施的工业项目,委托园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批,报县规划部门备案。
二、盘活用好园区土地资源
(五)坚持计划管理、按项目供地的原则,保证园区用地需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上要向工业园区倾斜,当年土地利用计划节余指标应优先调整到园区使用;对已实现占补平衡的县郊新增耕地,经省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折抵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调剂到工业园区使用;如园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足,可申请追加;所在乡镇难以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当地国土部门有偿调剂。
(六)园区年度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计划,由园区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国土部门申报,经市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园区使用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按现行法规规定,实行“一次报批、分项目供地”。具体项目用地由园区确定供给方式,办理用地申报、审核手续,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报市政府批准。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建设用地和农转用报批,限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手续。
(七)用足用活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有关政策。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园区可以按照“等质等量、就近方便”的原则,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土地调整互换;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小城镇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在园区内兴办企业,参与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八)对园区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允许先修建标准厂房,再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授让给企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允许进区企业以上述土地和厂房等资产作抵押,依法申请抵押贷款。
(九)对已出让的项目用地,两年内如原项目确实无法实施,可直接变更业主。
(十)园区用地经批准后,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不再审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规定的拆迁政策和程序组织实施。对园区内农民迁出复建房用地,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安排,及时审批,并免收除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证工本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三、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的有关政策
(十一)园区土地可以按征地成本价出让。出让时施行差别地价,凡项目推动效益大或投资规模大、用地数量多,土地出让价可以从优。园区耕地占用税由县郊政府征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自行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免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年度用地计划中,由政府授权、国土部门委托园区管委会代发土地使用权证。
(十二)工业园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账簿健全,能正确计算销项、进项税额的小规模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其产品销售问题。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注册开展技术研究、转让等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园区五年内上交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园区,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和园区建设。
(十三)进区企业建设期间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自建生产用房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园区内公用电网建设费用,原则上由电力部门承担。园区内工业企业电价视同城市工业电价执行。企业投产后除工本费外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县郊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工业园区建设。从2003年起,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园区贴息,县郊财政预算每年也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园区贴息。其它有关财政资金都要兼顾园区建设,统筹安排。
(十五)在县郊范围内,各乡镇迁入园区及招商引资进入园区的项目和企业投产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70%归该乡镇财政。
(十六)允许和鼓励各类人员(含机关工作人员)在园区创办、领办或参股企业。对为园区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予以奖励。
(十七)园区对投资额度大、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做法,单独制定优惠政策。
四、提高重点工业园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八)园区设立管委会,对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开放式经营。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作机制。
(十九)园区实行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对进入园区的企业项目立项、用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按自愿原则,可由园区统一受理,实行全程代理,由园区管委会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二十)县郊重点工业园区的建设工作,列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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