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审查和竞争审查有什么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4:26 128 人看过

在实践中,反垄断审查一般是指经营者集中审查,那么反垄断审查和竞争审查有什么区别??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反垄断审查和竞争审查有什么区别?

反垄断审查即经营者集中审查

经营者集中定义

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并未对经营者集中作出直接定义,而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方式: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根据《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上述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包括:1、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2、虽未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但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能够决定其他经营者一名及以上董事会成员和核心管理人员的任命、财务预算、经营销售、价格制定、重大投资或其他重要的管理和经营决策等。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称的经营者集中。

反竞争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意义相同,用法有异,后者多用于知识产权交易中。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反垄断执法工作,或以反垄断执法为主要职责的,拥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组织结构的行政机构。

因为市场经济国家配置社会资源的根本手段和基本方式是市场竞争,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经济秩序,反垄断执法机构便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很大的独立性和很高的地位。

目前,我国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指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协议、非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上设有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是指它能够独立地执行国家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即在执行过程中不必受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有其独立性,这是由反垄断法的特殊任务决定的。反垄断法与一般民商法不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不同,其任务是禁止各种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过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反垄断执法机关所干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影响面一般都很大,往往涉及整个市场或者整个行业。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都涉及大公用企业或者大跨国公司。如果反垄断执法机关不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某些政府部门的意见就会左右这个机构的裁决,反垄断法就不可能得到认真的执行,反垄断法也会成为一纸空文。

此外,根据国情,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当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因为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涉及行政权力,且其背后有着各种各样的经济动机,如保护某些地方企业的利益或者保护某些国有企业的利益,盘根错节,关系复杂,调查难度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反垄断法执法机关没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它的审案工作更会受到与案件相关的某些行政部门的干扰和影响。正是出于反垄断执法机关应当具备高度独立性的考虑,世界银行在其2002年的一个报告中建议,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主席最好由国家议会来任命,有自己独立的财政预算。根据报告中对50个发达国家的调研资料,现在63%的国家有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即该机构不属于任何政府部门。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包括执行《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任务。国家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主要是其下属的价格司,其任务主要是禁止价格卡特尔以及涉及价格的其他垄断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发布过《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依法查处过一些串通价格的行为。

2、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然而,考虑到我国辽阔疆域,人口众多,如果所有案件全部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来处理,工作量势必太大,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实上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执法工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7日 1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审查相关文章
  • 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反垄断审查
    一、什么是反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二、反垄断的相关法律1.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是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Act),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三、在什么
    2023-06-07
    261人看过
  • 反垄断审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一、什么是反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二、反垄断审查的主要程序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审查的程序为:1、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集中。2、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
    2023-06-07
    354人看过
  • 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反垄断审查
    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今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介绍了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职能。尚明说,商务部反垄断局职能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企业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第二是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我们企业走出国的时候也遇到一些垄断的问题,但是这个在国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就不仅是包括垄断的问题了,目前也遇到了这类例子,其中包括中国维生素C的生产企业在国外遇到反垄断诉讼。另外,就是开展多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尚明说,反垄断局还处理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商务部原则上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但是如果在对外贸易经营中出现了垄断行为,根据外贸法的规定,商务部也可以进行干预,当然在这个干预过程中和发改委、工商局也有一定的协调。尚明谈道,反垄断局具体负责商务部的反垄断工作,目前反垄断局设了六个处室,包括综合处、竞争政策处、两个调查处(一处、二处)、监察执法处、经济分析处,从这个可以看出,经济分
    2023-06-07
    425人看过
  • 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意思
    一、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意思1.概念不同,完全竞争属于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状况,而垄断竞争属于在市场上销售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产品;2.特点不同,完全竞争市场上有许多生产者和消费者,而垄断竞争短期是零利润或低额利润,在长期则是暴利;3.影响价格的能力不同,完全竞争单个消费者和生产者都没有影响价格的能力,而垄断竞争市场反之;4.资源利用不同。在完全竞争条件下,每个厂商都在长期和短期平均成本的最低点处运营。而在垄断条件下,虽然厂商所用的工厂是以最低平均成本生产长期均衡产量的,但所用的工厂本身,并不是可能的平均成本最低的工厂。一般说来,如果垄断厂商扩张其长期均衡产量,那么,它就能够利用平均成本更低的工厂。5.价格和产量不同。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厂商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而且,厂商的长期利润为零,所以,在完全竞争厂商的长期均衡时,水平的需求曲线相切于LAC曲线的最高点;产品的均衡价格最低
    2023-08-18
    133人看过
  • 通用收购德尔福反垄断审查
    商务部网站上发布公告称,有条件通过通用收购德尔福的反垄断审查,结束了这场持续近一个月的反垄断审查。不过公告中针对国内企业担心影响正常供货的问题,提出了四点限制条件,要求通用与德尔福的集中交易完成后,应当继续无歧视性对国内市场供货。公告中称,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商务部认为此项收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中国汽车整车市场及其上游汽车零部件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但通用和德尔福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足以减少收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并获得了商务部认可,因此最终该收购案被有条件地通过。8月18日,通用汽车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并于8月28日、31日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8月31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通用汽车。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集中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于9月28日前完成审查工作。
    2023-06-07
    208人看过
  • 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期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一条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一、并购融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①并购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②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③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企业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④并购贷款最高额度为并购交易对价的50%。⑤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⑥并
    2023-06-23
    181人看过
  • 内资并购的变数—反垄断审查
    对于内资并购而言,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给其添了点麻烦。原本特别关照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名义,开始对内资并购进行规制。不管是何种程度,反垄断审查必然给内资并购行为带来变数,只不过希望,不要让企业太负累。8月23日的消息说,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工作,将由商务部新设的反垄断局承担。一、2006年开始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为了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避免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或资产并购境内企业可能导致的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情形,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06年9月8日施行。该规定第5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
    2023-06-07
    286人看过
  • 汇源收购案将报反垄断审查
    可口可乐昨日高调宣布179.2亿港元收购汇源果汁。与并购有关的第三方消息人士透露,该并购涉及中国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相关内容,将报商务部反垄断部门审批。这一消息得到可口可乐的证实。可口可乐中国区副总裁李小筠表示,意向协议签定后,双方将整理各类申报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其中包括商务部反垄断局。法律专家介绍,根据国务院最新的规定,如果外资企业并购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达到申请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标准:即(1)双方2007年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双方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2)双方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双方2007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初步感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肯定达到了这一标准。上述专家表示。资料显示,汇源果汁为目前中国纯果汁市场占有率第一的企业,2007年,汇源
    2023-06-07
    285人看过
  • 反不正当竞争审查时间
    法律综合知识
    一、反不正当竞争审查时间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在某些特殊案例中则可能仅有一年;然而,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各异。诉讼时效是指那些在特定时间段内未能通过实际行动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当事人,将会失去他们所拥有的请求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当事人会丧失实质性的请求权,即他们将无法稳操胜券的权力;尽管如此,他们仍然保留着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同样有权提出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二、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为有什么(一)经营者
    2024-03-27
    272人看过
  • 外资准入将与反垄断审查结合
    12月22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2010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部署明年商务工作时,提到将创新利用外资管理模式。将外资准入管理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有机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国内产业安全。陈德铭说,要积极推行投资环境综合评价,构建新型外资促进机制,开展产业招商、以商招商、招商引智,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专业化招商队伍。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推行网上审批。记者注意到,这是商务部首次把依法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写入年度工作报告中的利用外资部分中。业内人士纷纷表示,这表明我国吸收外资已经进入新的更加成熟的阶段,产业安全得到国家层面的更多关注。专家霍建国表示,这表明要在加快利用外资、稳步提高外向型经济水平的同时,也要兼顾到国内的产业安全。具体来说,将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对敏感行业的外资进入进行安全评估,采取防范措施。霍建国还表示,引用外资的同时会引用国外的优势,促进自己的发展,但同时又存在安全隐患。
    2023-06-06
    127人看过
  • 德国反垄断机构审查两拓合并
    本报讯(记者张奕)必和必拓与力拓两大矿业巨头成立铁矿石合资企业一事近日接受德国反垄断机构的全面调查。据了解,德国反垄断机构将在今年5月前做出是否放行两拓合并的最终决定,而该机构在反垄断事宜上素来以传统的市场份额方式为判断基准,这可能对两拓合并带来更严格的监管审查力度。因为两拓合并其西澳铁矿石业务后,将在全球海运铁矿石市场占据非常高的份额。另外,欧盟对两拓合并案的调查也正在进行中,业界认为,德国反垄断机构和欧盟委员会会在这一审核上密切合作,同步进行。此前,中钢协常务副会长罗冰生曾表示,3巨头原本集中度就很高,而两拓一旦合并成真,上游铁矿石行业垄断程度更加厉害,对铁矿石谈判以及钢铁行业的发展都会带来更多不利。
    2023-06-07
    487人看过
  • 什么是垄断竞争
    垄断竞争
    垄断竞争的定义:是指有许多厂商在市场上销售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产品。垄断竞争企业的短期与长期均衡垄断竞争市场的定义:是指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的市场组织。企业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这一特征在新经济(又称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垄断竞争是经济学中比较典型的市场形式之一。进行垄断性竞争的企业在短期具零利润或者低额利润,而在长期则暴利的,或者直接是暴利的。值得注意的是,垄断性竞争虽然一直是微观经济学中研究市场与竞争的话题,但是越来越被宏观经济学家所运用,特别是在1970年代以后注重微观基础的建模风潮下。垄断竞争是与自由竞争相对的概念,为指排斥、限制自由竞争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它与不正当竞争同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差别:不正当竞争并不限制、排斥自由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准许其他竞争对手
    2023-06-14
    482人看过
  • 反倾销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区别
    引言:反倾销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Review)、司法审查(jdicialReview)虽然都属于对进口方主管机关反倾销措施要求进行审查,从而纠正主管机关不法行政行为一种制度,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也非常明显。反倾销司法审查是指在反倾销过程中,受不利决定的当事人,向司法机关请求对原反倾销主管机关作出的决定是否违法予以审查,以确定是否维持原决定。由于行政复审毕竟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进行的审查,很难消除作出不公正的嫌疑,因此对反倾销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有着重要意义。司法审查是为保护各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反倾销主管机苯滥用或误用其行政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司法审查是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反倾销守则新增加的条款。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均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反倾销行政复审与司法审查的差别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是:1、提起主体不同。反倾销行政复审既可以由出口商、进口商
    2023-06-05
    276人看过
  •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申请条件:申报人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执行。申请材料:一、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商务部反垄断局规定的其他事项);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商务部反垄断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许可程序:一、申报人依照有关规定或通知将申报文件、资料经行政服务中心送商务部反垄断局。反垄断局初步核查申报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出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信息登记表》。如不符合要求,反垄断局将申报材料退申报人或通知申报人补充材料。二、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反垄断局规
    2023-06-07
    85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审查是指针对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等行为,以及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进行的一种行政审查和监管。其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防止企业垄断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垄断审查是股权并购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进行股权并购时,... 更多>

    #垄断审查
    相关咨询
    • 反对不正当竞争灯谜和市场垄断的区别?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7
      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 垄断与垄断竞争的区别,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03
      垄断与垄断竞争的区别在于垄断竞争是外生的,而企业垄断是内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业垄断就是源于制度垄断竞争。垄断竞争是主要市场形式的一种,是无限趋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
    • 你好,请问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区别
      安徽在线咨询 2024-09-20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是: 1、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后果一般比为法律所反对的严重垄断的较轻。
    • 反不正当竞争市场垄断两者有哪些区别呢?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6
      简单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它们不同的立法目的,此外它们二者也有着不同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机关。
    • 什么是垄断竞争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12
      垄断竞争的定义:是指有许多厂商在市场上销售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产品。 垄断竞争企业的短期与长期均衡垄断竞争市场的定义:是指一个市场中有许多厂商生产和销售有差别的同种产品的市场组织。 企业垄断竞争是指许多厂商生产并出售相近但不同质商品的市场现象。 垄断竞争是在旧经济中常见的一个特征,同时这一特征在新经济(又称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得更为明显。 垄断竞争是经济学中比较典型的市场形式之一。 进行垄断性竞争的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