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8:13:27 241 人看过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权利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当没有协商一致,也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情况下,行为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权利人房屋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民法典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时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征收基本农田的,还需要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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