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行政处罚法上罚款处罚的立法主体问题
对于罚款处罚的立法设定权,《行政处罚法》规定:
(1)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的前提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设定罚款行政处罚;
(2)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经国务院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均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3)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均可以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的限额范围内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
(4)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且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从以上规定足以看出:有权设定罚款处罚的立法主体太过宽泛。这极极易造成罚款处罚法律制度的法出多门,导致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甚至引发地方、部门以运用罚款立法权为手段的权力、利益争夺,不利于国家法制的严肃和统一,助长行政权对立法权的潜越,和行政权力的暴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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