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9:43:35 323 人看过

山东省、河北省、吉林省、辽宁省环保局:

最近,山东、河北、辽宁、吉林等省环保局或电力部门给我局来文、来电、讯问在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有关火力电站烟尘超标收费的一些问题。我们意见如下:

一、关于电站烟尘的收费标准问题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所做的规定是:

对电站应按烟尘超标排放量(每公斤)收费,而不按林格曼浓度收费;对工业及采暖锅炉则按烟尘林格曼浓度计算收费。

二、关于“电站煤粉”的含义问题

在《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附表“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废气表中所列的“电站煤粉”,是直接从《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表一引用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废气表下的注(2)所明确的“火力电站、工业和采暖锅炉的废气,目前暂按烟尘征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暂不收费”之中的“烟尘”对电站来说,是指表中“生产性粉尘”栏内“电站煤粉”即电站超标排放的烟尘。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3日 12: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排污费相关文章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受委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能否受委托征收排污费请示》(闽环保发〔2004〕2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征收排污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1、按照《行政许可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附件2关于“行政行为种类”的明确规定,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征收行为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而征收排污费(行政征收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实施,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条件。2、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法〔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
    2023-06-06
    191人看过
  • 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48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办〔2008〕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我国实行按总量多因子计征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按照上述规定,对每一排放口计征排污费时,若同一排放口排放多种污染物,应将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分别折算成污染当量数,再将污染当量数最大的前3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累加计算应征排污费。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2023-04-24
    242人看过
  •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福州市环保局提出的有关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问题的请示》(闽环保[1997]理0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日发[1982]21号)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经商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企事业单位经城镇排水系统排入已经正常运行的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可将排放标准放宽到三级,若排放的污染物超过三级标准要征收超标排污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征收其超标排污费,但不得征收污水排污费。
    2023-04-24
    199人看过
  • 环境保护部规范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问题
    中国环境报综合报道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去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调整通知》)执行一段时期以来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出指导。《通知》指出,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调整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月底、6月底将本地落实《调整通知》的进展、拟定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环境保护部。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环境保护部将予以通报。针对《调整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知》作出了具体指导。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
    2023-04-24
    371人看过
  • 对《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求》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新政法函[2002]5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因此,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上述规定执行。附:新疆维
    2023-04-24
    436人看过
  •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划分市区两级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的请示》(深环[1995]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你局和深圳市财政局1991年下发的《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深财企字[1991]17号、深环字[1991]051号)文中,明确了你市市、区两级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的划分。该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关于排污费征收及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按隶属关系划分规定的精神。对于不能按照上述隶属关系划分的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和合资企业征收排污费的管理权限,同意你局按工商营业执照的审批、发放权限划分的意见。
    2023-06-06
    460人看过
换一批
#环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排污费
    相关咨询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关于排污费的处理有关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
    • 城乡建设要怎样保护环境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1
      合理开展城乡建设,科学安排空间布局,对妥善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1992年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水电部系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需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并正式向XX提出申请,由XX审批后报送国家环保局登记和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范围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29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 2、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各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