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9:45:32 302 人看过

上诉人:妥某,男,28岁,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民。

抗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妥某因防卫过当故意杀人一案,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上诉人妥某以为了保护自己和同伴的安全被迫用刀自卫,没有杀人的故意,应当从轻判处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也以妥某杀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0年2月8日,上诉人妥某与同乡马某去甘肃省永登县收购皮毛。下午6时许,天已傍晚,妥某和马某途经永登县河桥镇东山村便道时,被祁某、杨某挡住去路,以我们有刀有枪,你们是给钱还是要命等言语相威胁,索要钱财。妥某向其求情,要求让路。祁某见妥某,马某不给钱,突然对妥某拳打脚踢,致其鼻子流血。妥某在与祁某扭打中,顺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割皮毛用的单面刃刀,在祁某身上连刺数刀,将其刺倒。接着,妥某见杨某与马某正在撕打,便上前相助,在杨某身上连刺数刀。祁某、杨某被刺后,均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祁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刺破肺脏及股动、静脉致大失血而死亡;杨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刀刺穿肝脏致大失血而死亡。

还查明:祁某、杨某在当日拦截妥某、马某之前,曾将拉车上山装草的岳某两姐妹拦住,要强行坐车上山。岳某姐妹不允,祁某、杨某就破口谩骂,还挡住去路。岳某姐妹无奈,只得拉车回村。随后,祁某、杨某又将路经此处的一对老夫妇王某、巴某拦住,声称他们是马路上的小龙头,抢夺王某骑的自行车。巴某上前阻止,被祁某、杨某3次摔倒在地。正在纠缠之际,祁某、杨某看见妥某、马某走过来,才放走王某、巴某夫妇,去拦截妥某和马某。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单面刃刀子1把和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上诉人妥某亦供认不讳。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妥某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防卫行为。但是,防卫的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适应,才是正当的。妥某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明知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数刀,可能发生将人刺死的危害后果,但为了摆脱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使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显属防卫过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妥某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刺死2人,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妥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日判决:妥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妥某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与此罪相适应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在这个法定刑中,十年有期徒刑是法定最低刑,只有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才是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只是从轻处罚。因此,原判妥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显属不当。上诉人妥某的上诉理由应予采纳;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有理。据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1991年4月12日判决:

撤销原审判决中对妥某的量刑部分,对妥某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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