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阜阳市颍东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办理、听证、审核、决定、送达,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人,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是依法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除外。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容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向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由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对于符合规定,需要移送承办行政许可的机构办理的,由局分管负责人移送办理。
行政服务中心对收到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对其材料的完备性和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查;承办机构应当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5日内连同承办机构提出的补正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由局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由服务中心出具加盖颍东区林业局政务受理专用章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理由应当记录存档。
第五条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和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行政许可,除森林植物检疫使用植物检疫专用章外,一律使用颍东区林业局××××专用章。
第六条行政许可项目申请书和示范文本采用统一格式,由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八条根据法定要求,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承办机构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所述内容进行实地勘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如需申请人或者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经由局分管负责人与其预约后实施。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或者本局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举行听证,以及被告知听证权利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局法制办负责组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除依法可以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承办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实施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及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林木采伐许可、木材运输证、临时征占用林地批准、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及运输、携带邮寄省二级保护以及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它产品许可的,各承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提出许可意见并报局法制办审核,由分管负责人签发意见后(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在15日以内办结。由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应当直接送交申请人。由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四条已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服务中心和承办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颍东区林业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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