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具体赔偿多少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一般来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吃变质火腿肠疑似中毒消费者索要6000元
6月30日,钱清一时姓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了一包价值6元的某品牌火腿肠,给孩子食用2支后孩子便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家长不敢怠慢,立即将孩子送往当地医院诊治,经初步治疗,孩子的症状才有所缓解,共花去医药费65元。
家长怀疑是火腿肠变质造成食物中毒,随即找到超市经营者交涉,经营者承认可能是由于该产品在运输途中受挤压破损后导致变质。然而消费者一方提出了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共计6000元的索赔要求,经营者不同意,认为最多给予200元补偿。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拨打了12315电话投诉。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消费者沟通,通过向经营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向消费者宣传消费维权应理性,不能漫天要价,如果消费者坚持高要求的话,建议消费者走其他途径维权。
最终,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一次性赔付消费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500元。同时,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行政告诫,要求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把食品安全关,避免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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