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医药协会相比,消费者的分散使他们的意见呈现一种碎片化形态。而意见表达得不到平衡,往往是现实利益不平衡的先声。将消费者的意见建议组织化、条理化、公开化,使之与其他利益攸关方构成一种意见表达和舆论力量的均势,是十分迫切的现实要求。
有消息说,由全国33家医药行业协会会长联署的《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下称《建议》)已上交到医改协调小组。又据说,医改协调小组将“升格”,由国务院的两位分管副总理直接负责。这都是好事,是新医改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11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
可以预见的是,这样一份《建议》对最终医改方案的形成不可能不产生影响。想想看,《建议》由33家医药行业协会会长联署,阵容如此“豪华”已不容人小觑;尤其不能忽视的是,这33家医药行业协会后面站着数量更为惊人的医药企业。当然,最关键的一点是,《建议》不仅通过媒体广而告之,且已上交到医改协调小组。
我并不赞成这份《建议》中的所有建议和所有论断,但我也不怀疑《建议》及其形成的正当性。既然医改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医药是当然的利益方,那么自然有其发言权和话语权。
不过,在这样一份强势的《建议》面前,也不免让人感到失落和担忧。假如医改涉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消费者一方,那么人们在听到看到医药方的《建议》之时,也希望听到看到消费者的建议。倘若没有后者,则医改协调小组无论如何庞大,最终的医改方案无论如何完美,都有程序正义缺失之憾。更有可能的是,某些重要利益攸关方不在场,便无法进行自由而充分的博弈,从而非常容易导致不利于缺席方的非正义结果。
我这样说,并不是认为广大消费者在医改实践中没有意见表达,或者他们表达意见的愿望不够强烈。恰恰相反,他们的意见很多、很广泛很强烈,只不过消费者的分散存在使他们的意见呈现一种碎片化形态。与医药协会相比,消费者没有“自组织”,更不能有“联署”行动,也没有“活动经费”,未被条理化的意见难以在媒体广泛传播,上达医改协调小组的可能性则更小。这也是消费者在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维权中的一般困境,不唯医改领域独然。而意见表达得不平衡,往往是现实利益不平衡的先声。
专门构造一个收集、发布消费者意见的公意机关,也许是不现实的或不必要的;但若从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利益的崇高立意出发,则将消费者的意见建议组织化、条理化、公开化,使之与其他利益攸关方构成一种意见表达和舆论力量的均势,又是十分迫切的现实要求。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似乎不具备这样的功能,在医患纠纷尚未普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背景中,消协一类的组织即使介入也难有大的作为。因此,人们把希望寄托在有权利也有义务的组织或个人身上,比如说人民代表大会,比如说人大代表。在医药协会的《建议》铺天盖地的同时或随后不久,也要有同等规模和声势的消费者的“建议”。医改实践中应如此,一切关乎群众切实利益的实践中都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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