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湖南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稽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基金征缴、养老金支付、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审查等环节,依法依规进行稽核,确保应收尽收,合理支付,进一步规范养老金的收支管理。
二、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
2、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时段。
3、参保单位缴费能力。
4、欠费补缴情况。
5、参保单位离退人数,养老保险支付标准、支付年限与时段。
6、有必要列入稽核的其它问题。
三、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重点稽核和日常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进行重点稽核时,应成立稽核小组,主要负责人要参与工作,各小组按照划分的责任单位,合理确定稽核对象,统筹安排好稽核时间,实行任务包干,责任到组,结合基金催缴开展稽核;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四、时间安排
从每年1月份开始,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开展重点稽核,其它时间开展日常稽核工作。重点稽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部署阶段(1月初-1月中旬),各小组按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责任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具体的稽核工作计划,全面部署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1月中旬-2月中旬),各小组按照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组织实施稽核。
3、整改落实阶段(2月中旬-2月底),即对通过稽核发现的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在稽核中发现的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或缩短缴费年限、时段而存在的少缴基金,实行一次性补缴到位;对多报离退休人数、离退休养老金领取总额或瞒报死亡人数、时间以及提前离退休年限、时间而多领、重领、冒领的养老金实行一次性追回。
五、工作步骤
(一)稽核小组对责任单位进行摸底,确定出稽核对象,归集相关的数据和资料,区分不同情况,选择稽核形式。
(二)稽核的基本形式分为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实地稽核是指稽核部门进入被稽核单位就有关事项直接检查而实施的稽核;书面稽核是指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单位按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分析而实施的稽核。
(三)实地稽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附件1),告知稽核内容、要求、方法、时间及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
2、稽核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稽核人员应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和稽核协调工作,取得稽核对象的支持和配合。
3、稽核人员应要求稽核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并认真审阅稽核对象的工资花名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核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缴费年限与时段、保费已缴或欠缴情况、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等情况。
4、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获取的有关数据、资料和调查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时间,并经被稽核单位经办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字认可。
(四)书面稽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向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附件1),告知稽核对象将相关资料报送经办机构,接受书面稽核。
2、稽核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
3、书面稽核如发现问题,稽核小组应对稽核对象实施实地稽核。
(五)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结束,稽核人员均应规范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附件2),全面记录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资料,记录完毕后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经办人员、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被稽核单位人员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原因。
(六)对于经稽核未发现问题的稽核对象,稽核小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附件3)送达稽核对象;对于经稽核发现问题的稽核对象,稽核小组应及时作出整改意见,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4)送达稽核对象,要求限期予以改正,同时将该意见书送交养老保险征缴及支付环节执行。
(七)稽核小组应及时了解稽核对象对《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4)的执行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稽核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且拒不整改的,稽核小组应当填写《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附件5),报请市劳动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处理或处罚:
1、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改正的。
2、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3、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附件5)后超过30日未提出复查申请,对存在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4、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他人继续领取养老金且拒不退还的。
六、附则
1、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统筹安排时间,合理确定稽核对象,严格按规定的稽核程序开展工作。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每一次稽核完结后,要及时把相关的稽核资料进行归集存档。
3、怀化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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